关于贯彻执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3/10/27 颁布日期: 2003/10/27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3/10/27
颁布日期: 2003/10/27
关于贯彻执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09号 各区县人事局、环境保护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地区落实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二、北京地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三、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每2年注册1次。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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