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2/11/14 颁布日期: 2002/11/14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2/11/14
颁布日期: 2002/11/14

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1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文件精神,就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审核。   二、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提交材料   (一)经所属单位审核合格并盖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原件和复印件3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原件即退还申报人。   (三)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本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02年12月4—5日   申报地点: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联系人:刘自杰   联系电话:85235012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国家在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单位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凡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并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可从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和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www.bjsafety.org.cn)下载打印、自行复印本文附件或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领取。   (五)经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可在上述网站查询。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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