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6/19 |
颁布日期: |
2003/06/1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6/19 |
颁布日期: |
2003/06/19 |
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社会氛围,提高继续教育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建设鼓励先进和树立榜样的学习型社会,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设立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北京市继续教育先进个人三个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各项配套管理办法。
(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建全,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建立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制定了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要与本单位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培训活动。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习经费和学习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五)按规定达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比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的比率。
(六)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继续教育工作,熟悉《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配套管理办法。
(二)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在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单位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的人员。
(三) 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比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的比率,出色完成继续教育统计工作和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上报的材料程序规范,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热爱本职工作,根据其学科、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自觉完成每年72学时学习。
(三) 所负责的工作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学用结合,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获得国家或市级科技、学术成果奖项)。
第八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经费从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