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2/08 |
颁布日期: |
2003/02/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2/08 |
颁布日期: |
2003/02/08 |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使高研班管理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高研班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业务素质,进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四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并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
第五条 高研班研修课题要根据地区、行业、部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围绕业务技术工作中需要总结、尚待解决、急需探讨的问题进行选择。涉及经济领域的课题,可依据市场导向确定。
第六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讲课、自修、总结、研讨、交流、参观、考察、评议、咨询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
办学可以集中或分阶断进行,每期高研班累计时间一般不低于15天。
第七条 为保证高研班的水平和质量,应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教师;应选编有较高水平、较新内容和指导价值的教材与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八条 高研班可以利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聚集的机会,针对研修中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撰写集体论文,起到指导工作和决策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高研班结业时要求每个学员结合研修内容和单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作为考核研修结果的主要依据。主办单位要对论文进行评选,对优秀论文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高研班经费开支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研班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企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可在项目中开支。事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划出专款用于高研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研班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规划、指导、服务和提供信息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研班按全国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它高研班进行分层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高研班受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部委委托,由北京市人事局及有关业务局(总公司)级单位承办。
申请承办全国高研班的区县局级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选题意见,提出承办全国高研班的申请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报告应说明专业选择的地方需求,以及办班的各项条件。市人事局审阅后统一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全国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事部与联合委托部门共同颁发,由人事部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市级高研班由北京市人事局审批,北京市区县局级单位主办。
市级高研班每年要有申报计划,主办单位要填写“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经批准后列入市级高研班统一管理。
高级高研班开班后,主办单位应将学员名单和课程安排报送市人事局。结业时,由主办单位填写“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结业备案登记名册”,经审核后,颁发“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高研班结业后,主办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五条 其它高研班是指区县局级和基层单位组织举办的高研班。
区县局级高研班由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基层单位高研班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1993年1月12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