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2/08 |
颁布日期: |
2003/02/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2/08 |
颁布日期: |
2003/02/08 |
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管理,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提高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系统内主要行业的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有关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具体工作;各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区县实施有关行业规范化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业规范化教学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有关业务部门、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参加教学研究和实施。
第四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对象是指从事具有行业特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直属单位和非直属单位的人员。
第五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行业主要专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2、提出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任务的编制与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3、提出学习科目(可分为必学科目和选学科目)、目标要求(知识与能力)、学习内容、参考资料、学习方式、学时(学分)计算方法、考核办法等,可针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4、根据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分布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主要依据:
1、本行业国外发展趋势与水平;
2、本行业国内发展趋势与状况;
3、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工作的要求;
4、本行业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
1、本行业职业道德;
2、本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3、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
4、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能力;
5、其它。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有关科目或内容的学习,其考核成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指导性工作文件,应由有关局(总公司)与北京市人事局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