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3/02/08 颁布日期: 2003/02/08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3/02/08
颁布日期: 2003/02/08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规范继续教育统计工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是对继续教育统计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和要求进行统计管理,定期反映各单位、地区和全市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三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 “统计表”的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数、参加学习类别、年度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人数、学习比率、达到72学时的比率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在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数据应以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等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统计,按时完成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统计数据应准确无误。   第七条 统计表所统计内容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第八条 统计表应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报送到北京市人事局,填表人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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