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九五”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7/09/26 |
颁布日期: |
1997/09/2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7/09/26 |
颁布日期: |
1997/09/26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64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九五”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九五”实施方案
“九五”期间,我市被列为全国新增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城市。为了使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得到防治康复,完成我市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广东省精神病防治康复“九五”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据调查,我市精神病患病率已由80年代的10.27%,上升到90年代中期的15.56‰,重性精神病患病率明显增长,现有精神病患者16000余人,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6000余人。
长期以来,精神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基本是在精神病院集中治疗,方式方法简单,缺少康复措施。我市仅有一所精神病院,200张病床,每年收治病人不足1000人,远不能满足需要。由于大量精神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有的被关锁家中,镣铐缠身;有的流落街头他乡,受到侮辱和歧视;有的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不但给病人及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沉重负担,也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困扰和不安,给特区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任务目标
“九五”期间,对全市6000余名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建立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采取开放式管理和综合性康复措施,达到以下目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90%,显好率65%,肇事率0.5%以下,社会参与率50%。
三、工作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精神病人家庭,有机结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并形成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社会化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网络
1、成立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组 长:宋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谢建文(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洪旺全(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先锋(市民政局副局长)
梁 富(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康普华(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残联,成员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康宁医院有关人员组成,康普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耀培(市卫生局处长)、邹家栋(市民政局处长)、周理强(市公安局副处长)、丁洪(市残联康复部副部长)、程志让(市康宁医院院长)任副主任。
2、各区政府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和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技术指导网络
由全市精神病学专家组成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会同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技术资料,参与检查、指导、验收。
市康宁医院为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协助市精神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培训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
街道、镇、村(居委会)及千人以上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技术人员,对社区、单位、家庭病床进行防治康复技术指导。
(三)治疗康复系统
由市康宁医院、区慢性病防治院(站)、区医院精神卫生科、镇及街道卫生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单位医务室、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等各种机构与家庭看护组、家庭病床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组成多层次精神病治疗康复系统。
(四)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及防治康复网络,参与防治康复的日常管理工作;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负责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咨询、病人随访、家庭病床及看护组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民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复退军人中精神病人和社会上无依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精神病人的生活救济工作;利用社区服务网络,组织经治疗康复后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参与劳动和社会活动,使其改善生活,回归社会。
公安部门:发挥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作用,与卫生部门和病患者家属共同管治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流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工作。派出所及安全文明小区办公室,利用户籍管理资料,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调查、建档工作,帮助街道、镇、村及居委会,对有危害社会行为的患者建立监护小组,积极开展督促治疗,化解矛盾,防止患者肇祸。
残联部门:负责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组织机构,使组织管理网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配合政府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促进任务完成。承担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筹集、使用、管理精防工作经费。
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的落实,工疗机构的审批免税,精神病人愈后就业,舆论宣传等项工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方法与措施
(一)摸清底数,区分病况。
由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全市精神病患者人数、类型、病因及患病程度等情况,检出率不低于覆盖人口的6‰;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建立规范化的精神病人档案;针对不同病况,提出相应的治疗康复方案。
(二)建立家庭看护小组和家庭病床。
对每位检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都建立家庭看护小组。小组由居、村委会干部、基层卫生人员、患者家庭成员组成,其职责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困难,防止自伤和危害他人及社会。当地公安派出所与看护小组紧密配合,加强管理。
对病情严重且不稳定、无条件住院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由区、镇、街道的精神卫生医务人员负责书写病历,指导治疗和康复训练,由家庭成员负责护理病人。
(三)重度急性期精神病患者要及时转入市康宁医院等防治机构治疗。
各专业机构要采取开放管理,在药物治疗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疗、娱疗,避免病人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的减退,创造条件,帮助患者逐步回归社会。
(四)开展工疗。
建立市精神病人康复农场,为全市患者提供监护治疗、工疗、康复、就业、生活等系列服务。市康宁医院兴办福利性工疗车间,为住院病人创造工疗就业条件。$每个街道、镇至少建一个工疗站(工厂),安排患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和文体娱乐活动,同时进行医疗监护。
精神病人多的单位要建立工疗车间(组),组织患者参加适当劳动,并进行医疗监护。
(五)解除关锁。
市、区残联、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精神病人关锁情况的调查,针对病人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逐步解除关锁。
(六)回归社会。
对已治愈和病情较轻的病人,创造条件使他们回归社会,参与正常社会生活、工作和学习。
(七)宣传普及。
各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机构和传播媒介运用各种方式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及全社会对精神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安全文明小区、精神文明单位的评比条件。
(八)政策扶持。
各级各类工疗站、精神病院的工疗车间(工厂、农场)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由市、区政府制定有关规定,给予特殊待遇。
精神病患者康复后,对有工作能力的进行就业培训,优先安排工作;原有职业的,原单位不得因病解雇。
(九)规范化管理。
逐步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规模化管理”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工作表、卡和评估标准,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长期科学的评估和监控。按规定和要求,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做好统计汇总工作。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各区于当年12月8日前上报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一)1997年上半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工作。
(二)1997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动员大会,下发工作文件,布置工作任务。培训组织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市工作队,选一个镇(或区)进行试点工作,摸索经验,推动全市工作。
(三)1997年9月至12月,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开展精神病人调查摸底工作,逐个确定防治对象,建立患者档案。
(四)1998年,建立家庭看护小组和家庭病床、工疗站,实施治疗,康复训练。年内,50%的街道、镇精神病防治工作达到评估验收标准。
(五)1999年上半年,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工作,促进工作的深入发展;年底前,90%的街道、镇达到评估验收标准。
(六)2000年上半年,全市五个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全部达到评估验收标准,开展五年工作检查验收工作;下半年,召开“九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经费
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筹款、个人或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
精神病防治工作经费标准定为每年每人3元(深圳市户籍人口),按市、区、个人各三分之一负担,市财政局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核拨。用于各级摸底调查、建档立卡、技术培训、组织宣传及对工疗站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助、工作人员补贴、精神病人药物补贴和贫困病人医疗康复费用补助等。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和捐助。工疗站要充分运用社区的人、财、物来建设;受益企、事业单位、患者家庭和社会各界有义务资助工疗站的建设。享有公费医疗、劳保、统筹医疗、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报销;不享受上述待遇的患者,主要由家庭承担医疗康复费用,家庭确有困难的,从各级精神病防治经费中给予补助。精神病患者家庭病床收费标准由各区制定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