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1/08 颁布日期: 2008/01/08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1/08
颁布日期: 2008/01/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川府发[2007]60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由工业化初期进入工业化中期,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工业强省战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化“三个整治”(工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下大力气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还“三江清水”、建设“生态四川”的目标。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把防治污染作为重中之重,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到2010年二氧化硫比2005年削减12%、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比2005年分别削减5%。同时以“三江”(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32条重点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和领导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立足本职岗位、实行部门职责和环保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严格环保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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