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 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28 |
颁布日期: |
2010/05/28 |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28 |
颁布日期: |
2010/05/28 |
宜府办函〔2010〕131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
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 一O 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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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在消防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
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物资能及时有效疏散,消防车能及时进入
进行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市领导的
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10 年6 月—12
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
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
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
严格依法管理、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坚决
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
好,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同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 号
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隐
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市打造长江上游一级中心城市创造良好
的消防安全环境。
通过全市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力争实现“5 个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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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一是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管,未经
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和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营业的场所整改率达到100%;二是加强建筑防火间距检
查,清理占用防火间距等违法行为,防火间距合格率达到100%;
三是加强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消防车通道合格率达到100%;四是加强消防扑救作业面及作业场
地检查,建筑扑救作业面及作业场所合格率达100%;五是加强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专兼职消防员、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消
防控制室人员、人员密集场所负责疏散任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合格率达到100%;六是对集中连片棚户区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
整治实现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消防车通道畅通、居民用火用电
基本规范、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消
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王剑明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吴宗权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高世明 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王伦建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朱 强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叶永刚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督查目
标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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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刚 市国资委副主任
饶福刚 市安监局副局长
喻国丹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 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宾山 市规建局副局长
陈 俊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春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明金 市文化局副局长
高永富 市广电局副局长
熊林海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 聪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熙蒂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
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处
处长兼任,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协调、信息收
集处理等项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当地本
项工作的实施。
三、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1.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道有影响消
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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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中未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进行设计、施工,未同步设置市政消防栓等消防公共设施的;
3.建筑室外消防车道和扑救作业场地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
范要求的,在建筑物周边设置大型广告牌、雨棚、架空线等妨碍
消防车进行火灾扑救操作的;
4.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5.消防安全出口、楼梯、通道数量、宽度、长度等达不到消
防安全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
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6.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
未分开设置等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
7.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达不到
要求的。
(二)整治要求。
1.对城市消防车道的整治要求。
(1)城市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
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均应设置穿过
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
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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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街区及小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
或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
(4)市政消防栓建设必须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政消防栓应保证每隔120
米设置一个。
2.对建筑物消防车道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整治要求。
(1)建筑物周围原设计的消防车道必须保证畅通,不得设置
障碍物或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建筑物(尤其是高层建筑)
原设计的消防扑救面范围内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
木、架空管线,不应搭建临时建筑;建筑物的消防扑救面不得设
置影响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广告牌;建筑物之间预留的防火间
距不得挪作他用;
(2)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通道必须保证畅通,严禁锁闭堵塞
圈占,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
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办公部
分的安全出口必须分开设置;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足够
数量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保证达到应急照度和应急照明
时间,现有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不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防排烟设
施。
四、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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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属地管理、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各级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
下:
(一)区县政府。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定期向专项整
治办公室报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落实整治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和措
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各部门的监管
职能,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解决突出问题,牵头整治
违法建筑,全面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明确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
物业管理的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经费,按时完成各项整治
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伍的硬件设
施和器材装备建设,因地制宜增配消防协勤和保安力量,为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供有力保
障。
(二)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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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灭火救援训练、研究和灭火实战演
练,提高战术水平和实战能力。
(三)市安监局。
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会同
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协调、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并纳入市政府安
委会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范畴。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四)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建设、维护建筑室外市政消防给水
设施,保证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提
供消防用水。
(五)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占用消防车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扑救场地和
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面设置和违章建筑,以及影响
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广告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撤除。
(六)市国资委。
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企业强化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
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七)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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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并实行监督管理时,依法对有关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对
公安消防部门抄送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被责令停产停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八)市规建局。
负责规划消防道路。在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中,将消防车
通道、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督促建
设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
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九)市文化局。
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把场所是否
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办理娱乐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
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
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十)市商务局。
负责对大型商贸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所属直接管
理的单位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疏
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区县商贸主管部门抓好商场市场的消防安
全工作。
(十一)市旅游局。
— 10 —
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整治,
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督促各区县旅游系统开展专项整
治工作。
(十二)市卫生局。
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医院、卫生防疫等单位的专项整治,督
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督促各区县卫生系统开展专项整治
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
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市属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专
项整治,督促学校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督促各区县教育局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市广电局。
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播放全市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和公益消防广告。
(十五)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
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履职情况、
工作进度、整治效果等内容进行督查督办。
(十六)市监察局。
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监察。对专项整治过程中领导
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
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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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工程”事关广大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进一步优化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
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宜宾”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
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的
议事日程,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和
安全监管任期责任追究制。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把责任落实到行业、
系统,以及镇、街道、社区和各社会单位,落实到人头和工作的
每个环节。
(二)加强排查,从严治患。
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
全大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
为,强力整治火灾隐患。特别是对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
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用好用足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和查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
强制措施,对于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不具备消防安全疏
散条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进行督办。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 12 —
本次专项整治任务重,隐患整改难度大,特别是占道经营,
问题突出,涉及人员和部门较多,各部门要顾大局,识大体,各
司其职,紧密配合,制定周密的整改措施。要严格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责任,对已经颁发经营许可证占道经营、圈占消防设
施等问题的,工商和城管部门要负责妥善处理解决,既要积极整
改隐患又要防止激化矛盾,对架空电线阻碍消防扑救火灾的,电
力部门要负责整改落实,对建筑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完善的各产
权单位要负责整改落实,市、县区两级相关等职能部门要负责督
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
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
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给予曝光,形成强大的舆
论压力。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火灾
隐患的能力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热情,切实形成群防群治的工
作格局,最大限度的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2010 年6
月10 日和10 月30 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陆威;联系电话:2318156,13378270161;传真:
23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