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 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5/28 颁布日期: 2010/05/28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5/28
颁布日期: 2010/05/28
宜府办函〔2010〕131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 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 一O 年五月二十八日 — 2 — 宜宾市2010 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在消防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 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物资能及时有效疏散,消防车能及时进入 进行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市领导的 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10 年6 月—12 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 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 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 严格依法管理、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坚决 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 好,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同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 号 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隐 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市打造长江上游一级中心城市创造良好 的消防安全环境。 通过全市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力争实现“5 个100%” — 3 — 和“一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一是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管,未经 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和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营业的场所整改率达到100%;二是加强建筑防火间距检 查,清理占用防火间距等违法行为,防火间距合格率达到100%; 三是加强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消防车通道合格率达到100%;四是加强消防扑救作业面及作业场 地检查,建筑扑救作业面及作业场所合格率达100%;五是加强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专兼职消防员、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消 防控制室人员、人员密集场所负责疏散任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合格率达到100%;六是对集中连片棚户区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 整治实现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消防车通道畅通、居民用火用电 基本规范、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消 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王剑明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吴宗权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高世明 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王伦建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朱 强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叶永刚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督查目 标办副主任 — 4 — 王 刚 市国资委副主任 饶福刚 市安监局副局长 喻国丹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 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宾山 市规建局副局长 陈 俊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春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明金 市文化局副局长 高永富 市广电局副局长 熊林海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 聪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熙蒂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 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处 处长兼任,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协调、信息收 集处理等项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当地本 项工作的实施。 三、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1.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道有影响消 防车通行的; — 5 — 2.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中未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进行设计、施工,未同步设置市政消防栓等消防公共设施的; 3.建筑室外消防车道和扑救作业场地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 范要求的,在建筑物周边设置大型广告牌、雨棚、架空线等妨碍 消防车进行火灾扑救操作的; 4.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5.消防安全出口、楼梯、通道数量、宽度、长度等达不到消 防安全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 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6.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 未分开设置等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 7.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达不到 要求的。 (二)整治要求。 1.对城市消防车道的整治要求。 (1)城市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 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均应设置穿过 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 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 — 6 — (3)城市街区及小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 或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 (4)市政消防栓建设必须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政消防栓应保证每隔120 米设置一个。 2.对建筑物消防车道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整治要求。 (1)建筑物周围原设计的消防车道必须保证畅通,不得设置 障碍物或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建筑物(尤其是高层建筑) 原设计的消防扑救面范围内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 木、架空管线,不应搭建临时建筑;建筑物的消防扑救面不得设 置影响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广告牌;建筑物之间预留的防火间 距不得挪作他用; (2)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通道必须保证畅通,严禁锁闭堵塞 圈占,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 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办公部 分的安全出口必须分开设置;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足够 数量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保证达到应急照度和应急照明 时间,现有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不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防排烟设 施。 四、工作职责 — 7 —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属地管理、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各级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 下: (一)区县政府。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定期向专项整 治办公室报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落实整治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和措 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各部门的监管 职能,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解决突出问题,牵头整治 违法建筑,全面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明确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 物业管理的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经费,按时完成各项整治 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伍的硬件设 施和器材装备建设,因地制宜增配消防协勤和保安力量,为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供有力保 障。 (二)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8 — 加强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灭火救援训练、研究和灭火实战演 练,提高战术水平和实战能力。 (三)市安监局。 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会同 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协调、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并纳入市政府安 委会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范畴。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四)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建设、维护建筑室外市政消防给水 设施,保证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提 供消防用水。 (五)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占用消防车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扑救场地和 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面设置和违章建筑,以及影响 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广告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撤除。 (六)市国资委。 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企业强化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 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七)市工商局。 — 9 — 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并实行监督管理时,依法对有关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对 公安消防部门抄送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被责令停产停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八)市规建局。 负责规划消防道路。在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中,将消防车 通道、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督促建 设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 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九)市文化局。 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把场所是否 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办理娱乐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 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 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十)市商务局。 负责对大型商贸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所属直接管 理的单位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疏 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区县商贸主管部门抓好商场市场的消防安 全工作。 (十一)市旅游局。 — 10 — 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整治, 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督促各区县旅游系统开展专项整 治工作。 (十二)市卫生局。 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医院、卫生防疫等单位的专项整治,督 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督促各区县卫生系统开展专项整治 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 负责抓好直接管理的市属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专 项整治,督促学校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督促各区县教育局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市广电局。 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播放全市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和公益消防广告。 (十五)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 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履职情况、 工作进度、整治效果等内容进行督查督办。 (十六)市监察局。 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监察。对专项整治过程中领导 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 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 11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工程”事关广大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进一步优化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 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宜宾”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 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的 议事日程,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和 安全监管任期责任追究制。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把责任落实到行业、 系统,以及镇、街道、社区和各社会单位,落实到人头和工作的 每个环节。 (二)加强排查,从严治患。 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 全大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 为,强力整治火灾隐患。特别是对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 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用好用足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和查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 强制措施,对于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不具备消防安全疏 散条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进行督办。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 12 — 本次专项整治任务重,隐患整改难度大,特别是占道经营, 问题突出,涉及人员和部门较多,各部门要顾大局,识大体,各 司其职,紧密配合,制定周密的整改措施。要严格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责任,对已经颁发经营许可证占道经营、圈占消防设 施等问题的,工商和城管部门要负责妥善处理解决,既要积极整 改隐患又要防止激化矛盾,对架空电线阻碍消防扑救火灾的,电 力部门要负责整改落实,对建筑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完善的各产 权单位要负责整改落实,市、县区两级相关等职能部门要负责督 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 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工 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给予曝光,形成强大的舆 论压力。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火灾 隐患的能力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热情,切实形成群防群治的工 作格局,最大限度的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2010 年6 月10 日和10 月30 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陆威;联系电话:2318156,13378270161;传真: 23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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