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30 颁布日期: 2010/09/30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30
颁布日期: 2010/09/30
宜府办函〔2010〕238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 一O 年九月三十日 — 2 — 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 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省级、市级、区 县级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委 托园区管委会依法监管,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 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分级 监察、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 — 3 — 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园区各有关部 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 施。 (二) 按照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计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 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奖惩。 (三) 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园区内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 “一票否 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 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 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等方面必需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做好企业新、改、扩建工程 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和备案等事项。 (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安 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 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 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应急救援指挥体 系,制订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 练,组织、指导、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市、区县政 — 4 — 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 理等工作。 (八)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 织、指导、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园区所属部门和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 机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市、 区县党委、政府和市、区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 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和质监、工 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市、区县政府有关安 全生产责任规定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开展对入园企业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行 政审批、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 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协调配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备案机制。各负有园区安 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执法权书面委托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 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市、区县相关职能 部门到园区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应通知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 — 5 — 派员参加,或在检查后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机制。园区管委会及其安 全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相关企业拒不 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区县政府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报告,并协调、 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县 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指导和服务工 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 把关。凡经园区管委会审查人员签字、管委会盖章同意的审批事 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签章或转报手续。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查 确有困难的审批事项,在园区管委会审查机构提出要求后,相关 行政职能部门须派员共同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 家、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政 策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 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所辖企业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 6 — 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园区有关安全生产 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 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落实相应的办公设施、安全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入驻企业的多少、管辖范 围大小及危险程度,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 职人员。原则上,县级园区应当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市级以上园区应当配备5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园区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第十一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园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并组织对 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及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 核。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和安全规章制度, 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牵头制订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7 —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五)接受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 负责对园区企业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六) 接受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 负责对园区企业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备案。 (七)对园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 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导、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 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 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十)协调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十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完成园区管委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 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 8 — (三)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五)安全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备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消防、用电、用气、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十三)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 入驻企业查验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未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行政处罚的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市、区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 告,并配合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订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9 — 第十五条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 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园区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16 号令)全面落实各类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 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五)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区内有 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 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 — 10 —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 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 和建档监控制度,建立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 除生产安全隐患;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 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按规定统计分析上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重大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九)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 确定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建档,申报备案,落实符合规定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定期 开展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订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危害防 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责任,认真开展作业 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十一)检查督促入园企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完善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十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组织对事故的抢 险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园区内2 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 11 — 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租赁合同应当报园区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 结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 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 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 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 备、设施。 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 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相关 机构,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 时”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 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 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应当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 12 —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的相关规定。 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 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 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适时组织市内外安 全生产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及时发 现和督促治理入园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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