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9/30 |
颁布日期: |
2010/09/30 |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9/30 |
颁布日期: |
2010/09/30 |
宜府办函〔2010〕238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 一O 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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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
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省级、市级、区
县级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委
托园区管委会依法监管,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
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分级
监察、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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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园区各有关部
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
施。
(二) 按照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计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
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奖惩。
(三) 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园区内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 “一票否
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
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
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等方面必需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做好企业新、改、扩建工程
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和备案等事项。
(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安
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
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 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应急救援指挥体
系,制订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
练,组织、指导、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市、区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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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
理等工作。
(八)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
织、指导、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园区所属部门和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
机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市、
区县党委、政府和市、区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
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和质监、工
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市、区县政府有关安
全生产责任规定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开展对入园企业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行
政审批、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
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协调配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备案机制。各负有园区安
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执法权书面委托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
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市、区县相关职能
部门到园区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应通知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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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员参加,或在检查后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机制。园区管委会及其安
全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相关企业拒不
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区县政府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报告,并协调、
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县
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指导和服务工
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
把关。凡经园区管委会审查人员签字、管委会盖章同意的审批事
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签章或转报手续。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查
确有困难的审批事项,在园区管委会审查机构提出要求后,相关
行政职能部门须派员共同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
家、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政
策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
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所辖企业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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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园区有关安全生产
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
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落实相应的办公设施、安全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入驻企业的多少、管辖范
围大小及危险程度,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
职人员。原则上,县级园区应当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市级以上园区应当配备5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园区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第十一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园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并组织对
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及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
核。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和安全规章制度,
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牵头制订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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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五)接受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
负责对园区企业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六) 接受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
负责对园区企业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备案。
(七)对园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
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导、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
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
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十)协调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十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完成园区管委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
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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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五)安全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备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消防、用电、用气、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十三)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
入驻企业查验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未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行政处罚的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市、区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
告,并配合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订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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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
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园区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16 号令)全面落实各类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
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五)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区内有
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 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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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 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
和建档监控制度,建立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
除生产安全隐患;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
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按规定统计分析上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重大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九)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
确定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建档,申报备案,落实符合规定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定期
开展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订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危害防
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责任,认真开展作业
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十一)检查督促入园企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完善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十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组织对事故的抢
险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园区内2 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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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租赁合同应当报园区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
结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
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
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
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
备、设施。
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
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相关
机构,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
时”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
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
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应当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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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的相关规定。
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
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
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适时组织市内外安
全生产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及时发
现和督促治理入园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