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医用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颁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绵阳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01/14 颁布日期: 2009/01/14
颁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绵阳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01/14
颁布日期: 2009/01/14
绵阳市医用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2005年8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200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4、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办理仅使用医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仅使用医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使用台帐、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必须取得《医用辐射许可证》,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四、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www.schj.gov.cn可下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2)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④人员培训制度; ⑤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 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可以委托); 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6 、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8 、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9 、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以上材料二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四、办事程序 1 、办理单位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申报材料递交市环保局建管科; 2 、市环保局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将到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具备条件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建管科(0816)2229889、2229592 E-mail:hbjcbr@my.gov.cn 省环保局:www.sch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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