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20 颁布日期: 2009/08/20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20
颁布日期: 2009/08/20
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责任体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分工为分管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办室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目标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每年按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签订责任书。   (一)控制目标(70分)。   1.绝对控制指标:(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2)重点行业单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数。   2.相对控制指标: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   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成省、市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自查总结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当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年终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对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对受表彰、工作创新、宣传信息等实行加分制。   (一)控制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数的扣15分,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突破一项扣3分。   (2)发生死亡3—5人较大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死亡6—9人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2.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二)工作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乡镇监管规范化:“机构、职能、人员、装备、经费”五落实,每少一项扣2分。   (2)工作部署制度化:“百日安全活动”、“宣传月活动”、“国庆黄金周”,县、乡、村(社区)召开动员会分别扩大到规模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门市业主。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每次扣1分。   (3)安全检查经常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乡镇全方位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每个层面未做到扣2分。   (4)隐患治理强硬化: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坚持乡镇月排查,县  (市、区)每季度上报重大隐患制度。按时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并上报销案。每项未做到扣2分。   (5)宣传教育群众化: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每少一项扣2分。   2.市级有关部门。   (1)每季度召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以会代训,每少一次扣2分。   (2)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开展专项检查。每少一次扣2分。   (3)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行业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4)督促本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 “三同时”。未落实扣3分。   (5)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3.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内在激励机制,编制应急预案。每少一项扣2分。   (2)开展法人组织月排查,企业负责人组织周检查,车间(班组)组织日巡查,组织员工时自查。未开展扣5分。   (三)其他项目扣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获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8分;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8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5分;获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省级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3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目标管理奖惩   第九条 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前4名、市级有控制目标任务的部门考核排名前5名、市级其他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县(市、区)奖励。   1.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2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2.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二)对市级部门奖励。   1.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2.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合格单位的奖励5000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3.对没有控制任务但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奖励2000元,用于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奖励。   (三)对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四)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惩处   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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