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德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德阳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4/06/07 颁布日期: 2004/06/07
颁布机构: 德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德阳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4/06/07
颁布日期: 2004/06/07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德办发〔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报告管理,及时有效处置安全事故,防止伤亡事故事   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的通知》(川   办发[2001]85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赴各类伤亡事故现场做好组织   领导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153号)文件精神,现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事   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   小时内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公安交警(122接警电   话)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委会办公室;当地主管部门   和安委会办公室在接报后1小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     三、公安消防(119接警电话)在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或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火   灾事故报告出警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当地公安   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报1小时内报上级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     四、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爆炸事故,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地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120急救中心在接到一次伤亡3人以上事故的救援电话,应立即向院领导及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一对一(一个重伤员一个医生、护士)的救护措施,全   力组织施救。    对以上情况的报告及川办发[2001]85号文件规定的报告事项不及时和救护措施不   落实,影响了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179号令严肃追究有   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四年六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事故 报告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德阳军分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7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字:唐        校对: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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