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7/10 颁布日期: 2009/07/10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7/10
颁布日期: 2009/07/10
渝办发〔2009〕2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1号)等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全市各级安监和卫生部门要尽快完成职能划转,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等。卫生部门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认定的承担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毒事故查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强化执法监管,夯实工作基础 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全市各级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推行企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岗位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提供有效手段。 四、突出工作重点,全面稳步推进 (一)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了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掌握全市职业病在行业和地区的分布情况,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科学依据,在全市冶金、有色、矿山、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制药等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作业场所存在可能使劳动者接触到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对未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09年年底以前,各区县(自治县)要摸清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二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开展岗位调研、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考核,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三)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 在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有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 2.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如实申报。 3.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4.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是否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5.是否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是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工作。 10.是否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否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1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认真对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有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合法规范地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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