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5/04 |
颁布日期: |
2011/05/0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5/04 |
颁布日期: |
2011/05/04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指导市和区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依法、科学、有序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调查处置程序。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协调有序。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调查处置
(一)接报与核实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接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数和范围,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原因等,进行初步研判,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组织辖区疾控、临床和卫生监督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联合调查核实。
(二)区县级处置
1.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临床表现,组织区县(自治县)级专家组会诊,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处置权限的要求,做好后续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消杀、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密切接触者观察等工作,及时控制事态。
2.对不明原因肺炎的排查,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不能排除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其他新发传染病时,应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查复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后确诊(本市首例病例需经国家疾控中心复核和卫生部专家组确诊)。
3.对于食物中毒事件,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当及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除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中毒外的其他中毒事件,按照职能调整分工,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并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件原因调查工作。
5.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一般事件需要上级援助的,可以请求市卫生局派出市级专家组给予指导。
(三)市级处置
1.市卫生局接到有关区县(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书面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
2.对高度怀疑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其他新发传染病,或发生在学生等重点人群、学校等重点地区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组织市级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调查处置。
3.对卫生部要求的必须由国家疾控中心复核和卫生部专家组确诊的疫情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向卫生部报告,请求指导帮助。
五、医疗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或实施医学观察。危重病人应组织专家组全力救治。必要时,可请求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会诊和技术指导,或转上级医院救治。
六、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应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系统进行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发生在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及特殊时段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和本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信息发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发布,或由市政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
2.必要时,市卫生局可以授权有关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