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卫监督〔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年检和日常监督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3〕90号)精神,我局负责对全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切实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我局决定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经常性监督检查内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将经常性监督检查结果作为` 机构年检的主要依据。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性,在批准的服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以及仪器设备运转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审查和专家回避制度执行情况;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归档保存和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的情况;
6、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性,在批准服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档案资料建立和完善情况;
4、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5、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人是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情况。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
1、《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性,在批准服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
2、本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情况;
3、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档案资料建立和完善情况;
4、确诊职业病人是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5、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要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提出监督检查意见,下达整改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情况。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审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表在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qwsjds.com/,联系人: 职业卫生监督处 秦玲、刘艳,联系电话:68813028。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