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重庆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9/14 颁布日期: 2012/09/14
颁布机构: 重庆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9/14
颁布日期: 2012/09/14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为有序、规范开展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 2012年9月14日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工作周期为5年。2011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   第四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自评达到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标准的区县,由当地政府向市卫生局提出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2.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申报表(见附件1,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3.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市卫生局遵循择优原则,从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有代表性的区县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推荐材料包括:   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由市卫生局填写,原件,一式3份);   2.  重庆市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提供,复印件);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情况、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材料(由市卫生局提供,复印件);   4.所推荐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区县提供,包括:①申报表,见附件2,原件,一式3份;②区县自评报告即自评结果材料,一式3份;③获得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命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以上材料需出复印件资料外,需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区申报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区县出具受理复核报告,并报送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同时负责复核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组建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审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应急领域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每次从专家组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对受理申报的区县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单位、现场考评、综合评分、反馈意见等。评审工作组根据《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审标准》的要求,对照《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审登记表》进行现场考评,得出综合评分,并将初步评审结果及复核意见向当地进行反馈。现场复核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结束15天内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和评估意见等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提交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建议名单及评审工作相关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确定采取公示制度。经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拟命名“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名单,在市卫生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有争议的区县,由市卫生局应急办另外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继续公示或取消公示及命名。   第九条 市卫生局对达到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标准的申报区县予以命名,并授予“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标识。   第十条 获得命名的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巩固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卫生局每年10月将对国家级和市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进行的督导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示范区县标准的区县,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称号,“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由市卫生局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批准撤销其示范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公布。   市卫生局负责将积极推广国家和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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