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9/09 颁布日期: 2009/09/09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9/09
颁布日期: 2009/09/09
渝办发〔2009〕2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的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切实做好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全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薄熙来书记、王鸿举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等系列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心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坚定不移地做好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兵把口,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督促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隐患部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和检查,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各项措施,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国庆节假期长、活动多、安全稳定责任大的特点,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年开展“三项行动”工作要求,以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为重点,加强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及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要派驻“一对一”现场督导组全程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一)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各种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国庆节期间的大型活动一律报市政府审批。对国庆音乐焰火晚会等大型聚集庆祝活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合理疏导群众,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 (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营运驾驶员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一对一”重点安全监管措施,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站、码头,每一辆(艘)车辆(船)。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要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流量,合理安排船期、车次、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乡村道路管理,严格禁止非营运车辆在乡村道路上从事客运业务。国庆节期间,严禁组织中小学生集体乘车船外出旅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职工公车集体外出旅游。各类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违法驾驶,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要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隐患运营,确保交通工具安全可靠。严禁农用车载客,严禁车船超载、超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车站(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车站、码头、机场要按规定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座交通工具。 (三)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落实煤矿“一对一”安全监管责任,严防死守。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防和杜绝节日及前后期间煤矿企业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严密防范顶板、运输、水害、瓦斯事故发生。节日期间,已安排停产检修的,要制定周密的停产检修措施和恢复生产措施;安排生产的,要认真落实煤矿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重点加强硐采矿、尾矿库、油气井、采石场等现场监控,防止透水淹井、垮坝、坍塌和井喷、油气泄漏等事故发生。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 针对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烟花爆竹需求量增大的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全市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严格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健全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管理工作。 (五)加强建筑施工等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深刻汲取涪陵“3?23”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以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全面加强对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中小学校、特种设备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和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违纪、蛮干乱干导致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开展检查督查,确保工作到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20日起至10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检查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节日安全措施部署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订落实、节日应急值守等情况,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排查,全面查找漏洞和隐患,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做好防范工作。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督查;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开展煤矿安全、特色工业园区安全督查;由市交委牵头,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督查;由市城乡建委牵头,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督查;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开展铁路交通安全督查;由民航重庆监管局牵头,开展民航安全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开展旅游安全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督查。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国庆节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市政府将在节日期间,组织若干个督查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并适时发出督查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好本地区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平安、祥和、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制订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彻底排查各类隐患,加强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2009年10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强化应急值守,保障信息畅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特点,落实应急值守,完善应急机制,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安全突发事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启动预案,妥善处置。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第一位,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确保当地社会稳定。 市政府总值班室从9月20日至10月10日实行应急值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也要实行应急值班,每天通过市政府办公网值班信息系统于15∶30―16∶30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值班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节日期间值班情况的检查、督查,对领导不在岗、值班不落实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对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作出部署,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喜庆度过假日。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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