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4/24 颁布日期: 2020/04/24
颁布机构: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4/24
颁布日期: 2020/04/24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 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相关部门、企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各行业职业技能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及下一步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0〕1号)要求,坚持“培考分离”,落实部门行业培训考试工作属地监管责任、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形成部门、企业和机构三方合力,共同推动全市培训考试工作落实到位。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为全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监管执法更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更落实,安全培训机构服务责任更落实,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明显提高。 ——全市实现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依法按规定持证上岗。 ——企业新员工培训、三级培训、转岗及轮岗等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100%具备作业类别相适宜的教学场地和实操条件。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市应急局各处室培训考试监管责任 1.新闻宣传处(教育训练处)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2.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安全管培训”原则,各安全生产业务监管处室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把培训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落实,确保培训各项法规政策及各级文件要求在所监管的行业落到实处。 3.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按照市应急局执法委托范围承担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按照单位职责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具体工作。 (二)各级部门切实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责任 4.各区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15号)要求,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研究部署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具体工作,明确责任及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5.各区县应急局要履行好安全培训监管责任,依法对本地、本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培考分离”要求。各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落实。要加强事前执法力度,事前执法处罚比重不得低于安全事故处罚的比重。 6.严格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及纪律要求,在安全生产考试巡考、监考环节中,要保障巡考、监考力量,确保考试质量,对考生、考试点存在考试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处罚,并要追究巡考、监考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7.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培训的主要机构和人员,认真组织企业安全培训,要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科学合理,培训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要统筹安排,防止培训计划与培训实施安排脱节,确保企业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到位。要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经费,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 8.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即“三项岗位”人员依法按规定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员工、转岗、轮岗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上岗;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和再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低于48学时和16学时;高危行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初训和再训时间分别不少于72个学时和20学时。 9.非高危行业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等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非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训和再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2学时和12学时;非高危行业企业要落实三级安全培训要求,新上岗的员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企业对转岗、复岗员工要按照规定必须培训才能上岗;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对有关人员也必须重新培训才能上岗,培训学时不得低于规定学时,培训不得弄虚作假。 (四)机构落实安全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10.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依法开展核定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 11.严格落实培训大纲要求,严格培训班管理,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确保培训质量。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培训考勤、培训课时、培训照片、培训视频、培训课件、培训记录等培训档案必须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12.完善安全培训机构的软硬件条件,涉及从事特种作业的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安全培训实操条件,不得在不具备实操培训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点任务的培训机构,要落实“培考分离”制度,不得利用考试点便利,在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 四、主要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督落实。市应急局将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纳入督查区县落实安全培训属地监管责任的内容,确保培训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14.强化制度管理,严格培训执法。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安全培训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安全培训违法行为。 15.严格培训考核,促进责任落实。各相关区县要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细化考核要求,建立安全培训考核、追责问责制度,确保安全培训监管责任落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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