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0〕1号)和《重庆市工贸行业企业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项行动方案》(渝安委〔201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程序,推进工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与执法监督一体化,夯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经广泛调研讨论,特制订《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夯实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总管四〔20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总办〔2014〕49号)和《重庆市工贸行业企业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渝安委〔201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主创建达标、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应急部门监督执法”的原则。
(一)评审分离、执法协同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标准化验收等工作;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各级应急部门要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应急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专家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帮助指导企业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诚信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考核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收费。评审考核费用由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
二、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按照企业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三种模式,全面推进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目标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应急局为企业达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急局按照职能职责,明确企业达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急局按照职能职责,明确专业达标评审组织单位;乡镇(街道)为岗位达标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创建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书、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步曲”工作方法,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核,并通告审核结果;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的评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核,并通告审核结果。各评审组织单位在确定委托评审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应急部门,区县应急部门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上一季度确定委托评审单位情况报市应急局。
(二)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库,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应急专家组工贸组专家担任,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应急专家组工贸组专家和本地区应急专家组专家担任,专业达标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单位确定,原则上应取得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建立完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对评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培训学习;对委托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报告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达标企业现场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评审工作程序
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抓提升、三级抓规范,以及企业达标和专业达标抓全面、岗位达标抓排查、未创建企业抓执法的要求,企业达标以评审组织单位直接组织验收为主,专业达标以委托评审单位验收为主,岗位达标以检查核查为主,规范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程序。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实行创评管分离原则。
企业在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以下简称“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创建的过程中,突出以下工作:一是针对企业工艺特点、生产经营环境、季节气候变化以及危险源、危险因素、危险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危险辨识。二是将安全生产相关标准企业化、专业化、岗位化,把标准有效运行于企业,规范企业管理。三是开展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咨询服务的机构和安全专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对企业开展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危险辨识、风险分析、全员培训、标准企业化等工作。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现场打分,企业达标重点对全员培训、风险研判、危险辨识、隐患排查以及标准的企业化、专业化、岗位化等方面进行核查;专业达标重点对标准的专业化、岗位化进行核查;岗位达标重点对标准的岗位化进行检查。
(一)企业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达标标准化等级分为二级和三级,按照自建、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通告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1.自建。企业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原则,严格对照《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达标清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运行。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标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不少于12学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不少于32学时;
(2)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并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特点和设施设备特性,选择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对标,修订企业相关标准、制度、规程,实现标准化的企业化;
(3)开展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根据企业化后的相关标准,按专业开展业务培训,实现标准化的专业化;
(4)开展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标准化对标检查,进行全厂全岗位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查找危险因素和危险环节,完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岗位风险控制措施清单和安全操作清单,实现标准化的岗位化;
(5)持续改进,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周月”工作制度化。编制企业标准化实施方案,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对隐患统计台账定期分析、制定完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力。
2.自评。企业应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行为规范化活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并不断完善。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至少3个月后,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评定创建标准化的等级。
(1)企业应严格对照《企业达标清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分值后申请评审定级。
(2)鼓励企业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建、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帮助、辅导等服务。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明确。
3.申请。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可以直接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相应等级的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各级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尊重企业申请级别的自主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
(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的,经市应急局同意后,向国家应急管理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经区县应急局同意后,由区县应急局统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建设二级及其以上标准化企业,可直接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
(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直接向本地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和自评报告(含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2)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部位资料、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种类名录及数量清单;
(3)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安全管理网络图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的资料;
(4)选择专家或机构辅导的企业,还需备注辅导专家或机构名单;
(5)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4.受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要件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资料清单,其中,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区县应急局初审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资料清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原因;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开展评审。
5.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资料条件审查合格后,应在4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检查“三步曲”工作方法,组织评审组按照《企业达标清单》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验收,评审组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验收级别以企业申请级别为准,不得升级或降级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按照监督检查“三步曲”工作方法,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并对评审组工作进行监督,评审组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评审组织单位;
(2)评审组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推选组长人选,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牵头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流程,形成评审报告。原则上应该由3名及其以上相应专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且相关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金属冶炼工艺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评审组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3)评审组与企业对接评审方案和评审流程,进行基础调查,对标准选择、单位制度、设施设备、技术管理、风险分析、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辨识、防控、隐患排查等进行调查分析,开展评审工作,严格对照《企业达标清单》形成评审结果。
6.审核。通过评审的,评审组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向相应权限评审组织单位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审核。
7.通告。市、区应急局定期对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名单进行通告,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1)二级标准化,市应急局每季度集中向社会通告;
(2)三级标准化,区县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定期将上月通过审核的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书面向同级应急部门通报。区县应急部门收集汇总后,每月10日前向社会通告并报送市应急局。
8.发证。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企业的证书和牌匾,采用应急管理部监制的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由应急部门颁发。
(二)专业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专业达标标准化不分等级,按照《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专业达标清单》)管理,达标企业统一称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单位”。按照自创、申请、委托、评审、审核、通告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1.自创。企业应当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原则下,严格按照《专业达标清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创。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不少于12学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不少于32学时;
(2)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根据企业工艺技术特点和设施设备特性,开展专业风险辨识,完善技术管理体系;
(3)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
(4)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日周月”工作持续循环开展;
(5)进行自创审查,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可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服务。
2.申请。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可以直接向本地评审组织单位或经授权的乡镇(街道、园区)提出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和自评报告(含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2)选择专家或机构辅导的企业,还需备注辅导专家或机构名单;
(3)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评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乡镇政府开展评审组织工作,授权评审组织工作的,应在确定授权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应急部门。
3.委托。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条件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资料清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原因;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直接委托已备案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应遵照利益回避原则,主动向评审组织单位说明与被评审企业业务利益关系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与被评审企业利益关系。
不委托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参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程序办理。
4.评审。评审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专业达标清单》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验收,评审单位对评审结果负责。
(1)评审单位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流程,形成评审报告。原则上应该由3名及其以上相应专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遵照利益回避原则,主动向评审单位说明与被评审企业利益关系;
(2)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评审组织单位进行报备,说明评审组人员组成。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过程监督;
(3)评审单位与企业对接评审方案和评审流程,进行基础调查,对标准选择、单位制度、设施设备、技术管理、风险分析、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防控、隐患排查等进行调查分析,开展评审工作,严格对照《专业达标清单》形成评审结果。
5.审核。通过评审的,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审核,并在每月5日前定期将上月通过审核的专业达标企业名单向同级应急部门通报,区县应急部门收集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应急局。
6.通告。评审组织单位定期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企业的名单进行通告,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7.发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企业的证书和牌匾,采用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由应急部门制证,评审组织单位颁发。
(三)岗位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岗位达标标准化不分等级,达标单位统一称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单位”。按照培训、自评、检查、通告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1.培训。由乡镇(街道)统筹,村(居)具体负责组织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教育培训。
2.自评。创建单位应根据《重庆市工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监督检查清单(试行)》,在村(居)具体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查自改自评工作。自评达到合格分数后应形成自评材料并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
3.检查。乡镇(街道)收到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并审查合格的,及时组织村(居)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村(居)在检查核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10%比例完成现场抽查复核。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针对存在问题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创建单位经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经检查复核达标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初步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乡镇(街道)留存一份备查。
4.通告。乡镇(街道)定期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单位的名单予以通告,同时抄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
5.发证。岗位达标的牌匾,采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单位统一样式,由应急部门监制,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张贴在岗位达标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鼓励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选择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排查、整改和检查工作。区县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该项工作予以保障。
(四)撤销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所在地的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单位,在证书(牌匾)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通告单位通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资格: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评审通过后安全管理水平下降,不符合相应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条件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单位,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五)期满复评
1.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单位,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 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2)持续运行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应急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力度和执法频次。
(一)监督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及受委托的单位应加强评审组(评审单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的监督,对发现不按程序开展评审和评审结果与企业现状明显不符的应当场终止评审,并报市应急局调查处理。
发现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程序报相应应急部门对其专家身份予以解聘;评审单位授意弄虚作假的,直接取缔评审单位资质,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评审组组长2年内不再委托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事故倒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化企业,其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市应急局进行调查处理。
1.对标准化开展工作程序进行核查,发现评审组织单位把关不严的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直至取消其标准化组织、审核权;
2.对评审工作进行调查,发现评审专家把关不严的,2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弄虚作假的,5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程序报相应应急部门对其专家身份予以解聘。发现评审单位把关不严的,全市通报,2年内不再委托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弄虚作假的,取缔其评审资质,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评审组组长5年内不再委托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抽查核查。应急部门负责对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情况进行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查评审报告,按照不低于5%比例核查现场;对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业达标评审情况进行按照不低于10%比例核查现场;对下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的岗位达标评审情况进行常态性工作督查。报告抽查企业和现场核查企业原则上应不重复。
1.对标准化评审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2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程序报相应应急部门对其专家身份予以解聘;评审单位直接取缔评审单位资质,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评审组组长2年内不再委托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对检查中发现评审把关不严,不符合标准化要求评审通过的,对参与评审专家发现1次警告约谈,1年内累计发现2次通报,2年内累计发现3次2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程序报相应应急部门对其专家身份予以解聘;对评审单位发现1次采取警告约谈通报,1年内累计发现2次取缔其评审资质,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评审组组长2年内不再委托聘请参加我市范围内任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报告质量差,张冠李戴的,对评审专家给予警告直至按程序报相应应急部门对其专家身份予以解聘;对评审单位1次给予警告,1年内累计发现2次进行约谈,2年内累计发现3次全市通报。
4.对发现不符合标准化条件的企业,应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取消标准化称号并向社会通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制报送。
附件:1﹒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
2﹒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
3﹒重庆市工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监督检查清单(试行);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重庆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申报认定表;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张贴图样式;
8﹒重庆市工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