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毒常用急救药品储备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12/24 |
颁布日期: |
2002/12/24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12/24 |
颁布日期: |
2002/12/24 |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系统对鼠药类等各种投毒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急救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部分医疗机构建立中毒常用急救药品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市第一医院建立中毒常用急救药品储备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家具有应急防治能力的综合性医院建立这项制度;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各自实际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二、初步确定对鼠药类、毒蕈类、重金属类、苯胺及硝基苯类、氰化物类、有机磷类、阿片类麻醉剂、苯二氮卓类、苯类化合物等9类常见中毒有效的“二疏基丙磺酸钠注射剂”等解毒急救药品为储备药品。今后随着农药、化学危险品等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予以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医院可扩大储备药品的种类。
三、建立中毒常用急救药品储备制度的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同辖区药品经营主渠道企业联系,采购急救药品,设置专用库区,建立储备制度。要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确保储备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切实做好各种投毒恐怖事件的应急防治工作,并把它作为医疗急救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五、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与科教处联系。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