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提高政府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应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建立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反映在应急意识薄弱,应急体系建设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应急救援力量分散,缺乏有效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机制;应急救援总体水平不高,应急反应相对迟缓;应急救援投入不足,队伍建设滞后,技术装备落后等等。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据分析,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应急救援不力则是进一步造成事故后果严重化的主要因素。宁波作为我国华东地区重要的重化工业基地,存在着大量的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风险很高。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居安思危,常备不懈,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忧患意识,切实把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快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优化、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成本,努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以公安110网络平台为基础,用两年多的时间,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加强、补充和完善,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2006年上半年,建立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和区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系列预案;2006年年底,建立县(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各类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的地方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支持保障体系;2007年,完善组织有序、覆盖全市的三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提高应对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切实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基本原则
一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现有各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资源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本地区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保证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同时,积极依托一些行业和企业的骨干救援力量,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行业或领域建立专业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并对专业性较强、地方难以有效应对的特别重大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增援。
二是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各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资源状况。在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建立有效的机制,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企业专职和兼职救援力量的培训指导,使其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施救。同时,根据产业布局、危险源分布和有关交通地理条件,对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物质储备等保障系统的布局、规模和功能进行统筹规划,使各地、各行业领域以及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布局合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快速、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
三是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根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布局,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主要救援队伍、主要保障系统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按轻重缓急排定建设计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是依靠科学,强调实用。以提高实际应急救援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设定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功能,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救援技术和特种装备,保证整个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三、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功能和重点
(一)基本框架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是市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市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社会安全应急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市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主要由以公安110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培训、训练、演练基地等构成,
(二)主要功能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立即根据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传递情况,合理调度应急力量,协助领导科学决策,实施快捷有效的救援等。
(三)建设重点
一是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既是区域内维持日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部门,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又将作为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要以现代化通信手段为依托,实现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省及各县(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之间的联网,并建立与本地公安、交通、消防、医疗、海上搜救等专业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网络,从而加快形成上下畅通、反应灵敏、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网络。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过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正确的指挥调度,及时调集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建立规范化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运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整体效能,努力形成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与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解决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应急指挥职能交叉、应急管理薄弱、职责不明、应急迟缓、缺少实际综合应急演练等诸多问题,加快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应急体系和实施规范有序的标准化运作程序,巩固和强化区域内应急救援的整体优势。
三是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救援工作的需要,以现有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通过改善装备,扩展技能,加强训练,努力建成一支一专多能、平战结合、并在危化及交通、建筑、矿山等行业和领域中具有较强抢险救援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宁波实际情况,当前首先要重点加快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基地,保证救援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等在内的综合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四是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保障系统。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主要包括信息和通讯保障系统、运输保障系统和抢救装备保障系统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有技术性强、难度大、情况复杂多变、处理困难等特点。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我市应加快建立由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组成的事故抢险技术指导组,辅助领导科学决策和指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事故抢险技术指导组。构建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数据库,建立抢险救援装备器材、技术专家和抢险队伍的信息资源,为快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技术支撑和救援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加强社会公共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共同推进。要保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网络体系资金投入。,资金保证是整个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本条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规划设计、指挥中心信息平台软硬件设施和救援装备建设、常用应急设备和物质储备以及对区域重点基地(队伍)建设经费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