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9/29 颁布日期: 2007/09/29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9/29
颁布日期: 2007/09/29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 设施安全保护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7〕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地区燃气管道屡遭盲目施工损坏,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消除隐患,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为切实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坚决打击破坏、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行为,严防管道泄漏等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全面落实燃气管道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燃气管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地要建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公安、安监、建设、市政公用、规划、交通、园林、农林、水利、人防、城管、质监、海事等部门参加。其中,公安、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各类燃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公用、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建设、交通、园林、农林、水利、人防、海事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监管。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活动,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与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告知制度。各级发改和规划部门要从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高度,从严规划、审批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方或规定范围内规划、审批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在审批可规划在燃气管道附近的建设项目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书中如实说明涉及燃气管道附近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对所审批或发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燃气管道的安全事项,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关安全施工方案。规划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管道布设运行情况的有关信息。   (三)建立输气管道保护日常信息沟通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改建公路、桥梁、河道、航道、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时,凡与燃气管道交叉或相关的,应事前征求燃气管道企业意见。燃气管道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燃气管道的走向、坐标、管径、设计运行压力及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等事项,并提出安全保护相关注意事项,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施工安全。在燃气管道邻近地区的各施工企业,应主动与管道企业加强沟通,有关管道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应得到管道企业的认可,这是合法施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增强企业、群众自觉保护燃气管道的意识,不在燃气管道上方及规定范围内建房、开挖、深根种植等。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管道泄漏事故的防范和自救逃生本领。对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要在年内组织全面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   (五)加大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事故责任追究。要从严查处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管道泄漏事故肇事单位和其他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或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凡发生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燃气管道日常监护,全面落实燃气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严格监管,切实做好燃气管道安全监护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燃气管道案件的侦查和燃气管道沿线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犯罪行为,监督、检查和指导管道企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物的清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监护,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检验检测,发现并帮助企业及时消除燃气管道事故隐患。以“110”指挥中心为平台,建立由公安、安监、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参加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及时制止、查处、打击各类危及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违章、违法行为。   (二)强化管道企业日常监护工作,健全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管道沿线地方经济发展快、人口密度大的实际,充实管道沿线巡查监护力量,加大巡查密度,实施全天候24小时巡查监护;建立排查巡查管道重点监护制度,与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对于管道附近的施工,应制定定点、定人、定责的现场监护措施,协助和指导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管。   (三)认真排查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隐患,完善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加大对管道隐患的自查自改力度,发现管道上方各类违章占压物要及时通知占压单位清除,并报告当地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管道规定范围内的违章施工、违章建筑和难以确保管道安全的施工,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保护管道安全要求的,由管道单位向“110”实施报警。管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与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出现突发情况,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联网联动。   三、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凡在我市境内涉及在燃气管道沿线上方或附近进行建造、拆除、爆破、开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全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事项和安全施工要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施工队伍,并将分解落实情况记录在案。施工单位涉及燃气管道附近的施工项目,应专门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送)和相关管道单位确认的,不得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在制定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因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或泄漏,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凡在燃气管道沿线上方或附近施工,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并通知管道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监管,确保安全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题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知管道安全保护要求,严格按规定作业方案谨慎施工;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现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苗头,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救援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严防事态发展。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管道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和对职工专题安全教育情况的监督,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对职工进行专题安全教育的不得组织施工。   (三)加强行业监管,落实施工监管责任。各级建设、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相关施工企业和审批施工项目的跟踪监管,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方案并上报备案,对于未上报备案和难以确保工地附近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应暂缓发放或暂扣施工许可证。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职能科室和人员,对施工单位执行保护管道安全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做好日常监管记录。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避免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等现象,从严查处导致管道损坏或燃气泄漏事故的责任单位,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当地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标签: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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