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10/20 颁布日期: 2011/10/20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10/20
颁布日期: 2011/10/2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责任主体的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日常检查和排查、举报所发现、并报经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治工作,列入苏州市级政府和市级以上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是指符合《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是: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跟踪监管部门,在落实市政府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工作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排查、举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制度】 市政府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分别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实行专项考核。其中: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按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96号文件)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的专项考核按本办法执行。市政府设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考核种类】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考核,一般可分为两类:   挂牌项目考核:主要考核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跟踪监管部门跟踪督办市政府年度重大隐患挂牌项目的整改工作情况。   推进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组织排查、举报和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   第六条 【隐患分类】 根据每年苏州市政府挂牌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总体规模、整改难易程度、整改所需资金等因素,大致将隐患分为A、B两个类别。其中:   A类属于整改难度较大、规模较大、资金较大的挂牌项目。A类隐患约占挂牌总数的20~40%。   B类属于整改难度、规模、资金等因素低于A类的挂牌项目。B类隐患约占挂牌总数的60~80%。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安监、公安、监察、财政和总工会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核事项。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考核结果】 对政府挂牌项目的考核,一般根据挂牌项目分类确定考核结果,凡按期完成A类项目整改任务的一般可定为项目考核“先进”,B类的可定为项目考核“优秀”。   对日常推进工作考核,一般根据依据年度举报、排查发现和整改工作的数量、质量情况、日常工作推进等情况分为“先进”、“优秀”和“鼓励”三个等级。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全市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工作和日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举报、整治工作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评估确认】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专家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类别评定小组,具体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类别和等级的确认。   挂牌隐患整改项目一般以每年1至11月为一个整改周期。具体每个隐患的整改期限按照年初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挂牌整改隐患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整改项目完成。   第十条 【结果通报】 领导小组每年于适当时候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本年度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一般以考核通报形式公布,并对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 对公民举报投诉或其他发现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即报即奖”的办法。具体规定由市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协调。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记录、市民举报记录及隐患现场评估记录等基本工作台帐,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免责规定】 对责任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完成挂牌督办的整改项目,由责任单位在应完成整改到期前1个月内书面向当地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汇报;当地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对照《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说明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一般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追责措施】 对其他原因未完成苏州市政府年度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市(区)政府及有关跟踪督办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具体责任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尚存在1个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苏州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尚存在2个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在通报批评的同时,由相关市(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书面检讨。   尚存在3个及3个以上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除采取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外,取消该地区(部门)综合性优秀评比资格和相关领导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整改责任】 对挂牌整改项目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如发生亡人事故参照第三款执行;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参照第四款执行。   因有关地区(部门)领导或监管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挂牌整改隐患发生事故、或因行政部门监管监察人员办事拖拉导致隐患未能按期完成的,除按照第十四条追责外,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列入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工作考核否决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非不可抗拒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或符合《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依法对该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按照上限实施行政处罚;整改无望或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市(区)级政府作出关闭的决定。   第十七条 【参照追责】 对于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举报发现的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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