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1 |
颁布日期: |
2008/10/21 |
颁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1 |
颁布日期: |
2008/10/21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
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8〕2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面广量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本质安全度不高、日常监管不够到位等共性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现就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企业主体、属地负责、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一要落实乡镇政府的责任,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生产,亲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分管领域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二要在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监管装备等方面继续加大力度,满足各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实际需要。三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职能机构和企业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四要督促各职能机构严把行政审批、开办、设立等环节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关口,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责任。五要加强安全检查,对辖区内各类企业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立ABC分类监管制度,对于列为基础条件为“一般”和“较差”的B、C类(A类为良好)企业要增加随机检查的频次。
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对生产型中小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事项告知。组织并督促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协助上级安监部门查处事故,及时提请政府对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突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冶金企业的日常监管,对B、C类生产型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乡镇安监机构监管人员每年检查企业不应少于100家次/人。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乡镇派出所应加强对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建筑和公共聚集场所的防火安全监督,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防火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负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源头监管,对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限制其进入市场。乡镇工商所应结合企业工商年检积极配合当地安监机构做好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集中打击各类企业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汇总统计本地区打击企业非法经营情况。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强化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取缔非法生产、使用、销售、安装、操作各类特种设备行为,每年集中抽查不得少于2次;负责牵头组织集中打击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汇总统计打击企业非法生产情况。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建管站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7〕22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建设工地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行业资质监管和市场准入,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建设和施工行为。
各级经贸(中小企业局)、贸易、交通、水利、农林、电力等部门及其乡镇基层机构负责对本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与指导,负责对从事生产经营、交通运输、水利和农林作业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城管、房管、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职责,负责对相关领域安全监管,严格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集中时间整治中小企业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其他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施工行为,切实做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督促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中小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和责任体系。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的要求及告知事项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应载明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人员、隐患自查自纠、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安全管理台帐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企业应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确保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重点确保事故隐患整改、职工安全教育与劳动保护、安全设施和改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四)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不断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主要负责人每周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要加强危险作业审批和危险岗位应急管理工作,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作业员工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积极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等工作。
三、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有效方式
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密切合作,及时沟通,促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稳步提高。
(一)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事项告知制。企业应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乡镇各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向企业告知。要通过普查摸底,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工安全教育与劳动保护要求、隐患自查自纠和上级政府部门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向企业告知,告知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乡镇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检查和掌握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台帐。对于尚未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应及时依法组织并督促其参加相关培训。各地安全培训机构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培训质量,可到应训人员较多的乡镇组班授课,保证完成培训任务。
(三)定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上级阶段性工作部署,在做好日常随机检查的同时,充分利用企业工商年检等契机,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工商执照或延缓年检登记;对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提请上级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四)建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档案。乡镇安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境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监管工作资料档案,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台帐,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规范与指导,督促各乡镇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冶金企业和其他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档”工作。
(五)实行属地监管和异地抄告制度。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异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按属地监管原则,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监管。属地监管部门发现“异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问题应及时抄告其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准入、年检、行政许可等方面严格监管,履行相关监管义务。凡“异地企业”发生事故,要严肃追究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和登记注册地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应督促当地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一般是指除部、省、市直属企业以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行各业各类性质的企业。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