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10/24 颁布日期: 2007/10/24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10/24
颁布日期: 2007/10/24
关于印发《苏州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 核发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现将《苏州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1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向环境或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工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市、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以下权限发证。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管辖权限内的排污者可以授权下级环境保护局发证。 (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以下排污者的发证工作: 1.直接向环境排放化学耗氧量30公斤/日以上或排放二氧化硫500 公斤/日以上或日排放粉尘500公斤/日以上的排污者; 2.环境影响跨越省(或市、县)界区的排污者和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的特定行业和地区; 3.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其他工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市直管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审批、发放。其他排污者,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受理,预审后,送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审批、发放。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以下排污者的发证工作: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发证以外的排污者;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发证的排污者。 所在地环保局核定、审批、发放后,发证明细汇总送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 受理:市直管排污者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提供有关资料。受理人员对排污者提交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排污者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正确、有效的,移送核定人员;对经审核排污者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者重新填报,说明理由并给予指导。其它排污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领。 受理人员: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第六条 核定:核定人员依据排污者提交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对排污者申请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许可量,并制作“排污许可核定汇总表”,移送审核人员;对经审核排污者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到企业现场进行核定。 核定人员: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工作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审核:审核人员对排污许可量核定的依据、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排污许可量核定依据充分、结果准确的,予以同意,在“排污许可核定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移送审批人员;对经审核排污许可量核定依据不充分、结果不准确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核定人员重新核定。 审核人员: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室负责人。 时 限:4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审批人员对排污许可量核定的依据、结果和审核意见进行审阅批准。对经审阅同意的予以批准,并在“排污许可核定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发证人员;对经审阅不同意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审核人员重新审核。 审批人员:分管局长。 时 限:2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发证:发证人员依据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定汇总表” 制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并送至行政服务窗口,由排污者领取。 送达人员: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工作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框图详见附件。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框图 排污者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提供有关资料 服务窗口 对排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核定人员 对排污者申请的排污量进行核定 审核人员 对核定人员核定的排污量进行审核 审批人员 对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发证人员 制作《许可证》正、副本,并移送服务窗口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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