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1/01 |
颁布日期: |
2014/12/2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1/01 |
颁布日期: |
2014/12/26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办字〔2014〕106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规定,特制定我局实施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力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局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范围、方式、期限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包括: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在我局网站主动公开。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 我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核实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第七条 我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理日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审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情况公开期限分别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并确保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内处于公开状态。
第八条 我局在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九条 拟作出批准的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审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拟作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拟不予批准的原因、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审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第十条 我局在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我局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时,应核实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第十二条 我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受理日期、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验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验收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三条 我局在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验收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四条 拟作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验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拟作出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项目概况、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验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第十五条 我局在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