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3/17 |
颁布日期: |
2015/03/1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3/17 |
颁布日期: |
2015/03/17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环办字〔2015〕17号)
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增强验收审批与验收监测的协同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经讨论研究,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
验收监测报告应明确表述验收监测期间工况情况,并符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的有关要求;不能不表述、或只表述为见企业提供的附件。
二、关于验收监测的补测程序
1、验收监测中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应及时将超标情况通报局环评处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之后,以书面形式向你单位提出补测申请。
2、你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补测申请后,应及时编制补测方案(也可利用原验收监测方案),并随附建设单位的补测申请,报送局环评处。经环评处同意后,实施补测工作。
3、你单位与局环评处之间的有关补测方案的审查程序与验收监测方案的审查程序相同,在局办公系统上流转。
4、补测完成后出具验收监测补测报告。补测期间的工况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