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04/25 颁布日期: 2008/04/25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04/25
颁布日期: 2008/04/25
昆政办发〔2008〕45号 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62号)和苏州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第12号传真电报)精神,为有效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行动,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将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力压降事故,构建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由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政府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综合督查由市安委办组织,主要督查各区镇以及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负责督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   市安委办在认真做好国家和省相关督查迎检工作的同时,于5月中旬组织对今年苏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5家和昆山市政府挂牌督办的61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6、7月份组织对国家、省、苏州市未督查地区、行业、领域进行市级督查。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苏州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场所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由组织督查的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今年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区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研究部署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督促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指导。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35号)以及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发〔2008〕40号)要求,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自改工作。高危行业和领域要立即建立企业自查、专家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的隐患排查制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报告制度。   各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汇总上报督查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全面部署,务求实效。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动员、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抓紧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督查方式、内容、要求和工作责任,并将督查行动方案和各地区、各部门今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意见)于4月27日前传达到本辖区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区综合督查要覆盖到本辖区所有地区,各地安委办要组织好对上级机关未督查地区的督查。专项督查也要根据各部门所肩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开展全面督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定期总结分析全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5月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方案落实情况报市安委办;7月底,上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市安委办汇总报市政府。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五个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市安监、交通、建设、质监、工商、经贸、公安消防和交警等8个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相关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牵头、组织、协调责任,抓紧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组织相关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区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制度、重大隐患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全力以赴,压降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采取最有效的方式、最坚决的监管措施压降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努力保持一季度以来我市安全生产良好形势,严防事故反弹。要切实加强事故信息沟通,建立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 安全 生产 督查△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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