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苏州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日期: |
2008/10/27 |
昆政办发〔2008〕103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苏州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区镇、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于11月3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吴新轫; 联系电话:55193026; 传真:57756076;
电子邮箱:dyj_ajj@ks.gov.cn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安〔2008〕12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力度,整顿、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经研究,从10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隐患治理年”为主线,以打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为重点,以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意识,进一步营造和规范良好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成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伟强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陆伟跃、市安监局局长华仁杰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文广新局、交巡警、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此次“专项行动”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1.摸排检查阶段:从10月17日至10月27日。各地、各部门要按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本地区、本部门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摸排、检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摸查非法违法行为档案、台帐。
2.督促整改阶段:从10月28日至11月5日。对摸排检查出来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要求,明确专人跟踪。对一些拒不改正、屡改屡犯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三、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3.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4.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四、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1.各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经贸委牵头,工商、安监部门配合,负责冶金、电力、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专项行动;
3.安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配合,负责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专项行动;
4.公安交巡警部门牵头,交通、农机部门配合,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的专项行动;
5.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含水上)的专项行动;
6.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的专项行动;
7.消防部门牵头,公安、安监、文广新、工商等部门配合,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专项行动;
8.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等的专项行动。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营造、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布置,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开展效果。
2.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任务重、难度大,为此各地、各部门既要按职能明确分工,又要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作用,通过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台等方式,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态势。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本次“专项行动”涉及所有行业和领域。根据我市情况,要重点抓好冶金、化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各地、各部门要严查细过,采取“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方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查处一起。尤其是要加大对一些“老大难”问题的查处力度,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关停、取缔,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成果。
4.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扎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活动”有序、有效展开。排查过程中,要按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确保排查、整改效果。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活动”开展期间,本地区、本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