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9/09/16 颁布日期: 2009/09/16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9/09/16
颁布日期: 2009/09/16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09〕10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建设工程 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昆山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根据市委、市政府“三保三促”的工作要求,决定对工业建设工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联合验收适用范围及操作方法 1.联合验收适用范围: 除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外,全市所有工业建设工程均列入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范围。 2.联合验收操作方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竣工验收受理窗口,牵头组织市建设局、规划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工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规划许可、防雷装置、消防等内容进行一次性集中验收。 二、联合验收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工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竣工验收受理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提交资料不齐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2.资料审查。受理窗口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分发给各验收职能部门,对相关建设工程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验收,并提前通知验收部门和建设单位;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3.现场验收。有关部门接到联合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准时参加验收。受理窗口组织验收单位到达验收现场后,各部门按职能要求分别进行现场查验。查验结束后,各部门验收人员在《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上签署验收意见,交建设单位。对验收未能通过的,应当场提出原因并出具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手续。联合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一般应在现场全部完成,对工作量较大、程序较复杂、现场难以完成的个别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出具意见。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认可文书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建设单位凭《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到相关窗口领取认可文书。 5.组织复验。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经整改后,由建设单位向受理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受理窗口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凭复验合格证明到相关部门的进驻窗口领取认可文书。建设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6.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通过后,凭《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至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建档案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凭《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和相关批准手续及文书,到备案机构(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备案意见书》。 7.核发证书。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的项目,可凭《竣工备案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手续到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三、联合验收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联合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强化工作调配组织,选派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做到人员相对固定,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验收程序。参与验收的部门及人员要依照本办法,在受理、验收、备案等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提高联合竣工验收的效能,避免拖延时限、推诿责任、刁难服务对象等现象的发生。验收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验收工作,遇到问题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并对建设单位加强指导和提供帮助。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业建设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3.强化监督考核。受理窗口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验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章守纪,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市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考核,将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效率效能考核范围。 主题词:工业 工程 验收 办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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