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日期: |
2006/11/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1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十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但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高。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平安苏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消防工作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五)建立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依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将消防监督管理作为公安派出所的基本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力度,努力把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各级安监、建设、质监、文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园林、文广、旅游、体育、宗教、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之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努力实现消防行政审批、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六)切实履行单位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种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大力发展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消防安全与保险、信贷挂钩机制,发挥保险、信贷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八)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和全市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
(九)加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以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
三、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控制和消除各种重大火灾隐患
(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城中村”、成片的“多合一”、“三合一”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管、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广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许可和批准事项。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举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或者将有关建筑、场所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但不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撤销批准文件。
(十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托消防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信息。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各类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能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需要。开发区、工业区等在开发建设中,要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2007年底要全部完成县级市(区)以上城市消防规划及所有沿江开发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消火栓建设要100%达到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市规划新建一批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实现消防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加强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预警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保障,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需要。
(十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公安消防现役部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空难、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继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规划建设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
五、从实际出发,巩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十六)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大力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消防队为骨干,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义务)消防队为基础,覆盖全市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建制镇要完成地方消防队建队目标,各村要有志愿(义务)消防队;各公安派出所建有保安联防消防队;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防火灭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专职人员。“十一五”期间,全市继续征招地方消防员,充实加强消防队伍。经政府批准公开招聘的地方消防员,通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推动城乡消防安全协调发展
(十七)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将村民住宅及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等纳入镇村建设规划。要结合 “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利用道路、桥梁改造,进一步畅通镇村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要充分利用农村河网纵横的天然优势,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增设消防水池和取水码头,提高农村消防供水能力。
(十八)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七、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充分利用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展厅,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设消防教育馆、消防博物馆,不断加强消防教育基地建设。宣传、文广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公益宣传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大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内容。各级民政和镇村(社区)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保部门及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镇村、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制订防火公约,通过设立固定宣传牌、宣传橱窗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行消防队员、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理。
八、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每年进行检查考评,具体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一)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