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6/08/20 颁布日期: 2006/08/20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6/08/20
颁布日期: 2006/08/20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6〕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市政府于2005年9月16日参加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市”倡议活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并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市”项目合同。根据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CFCs消费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   (二)对目前仍然拥有CFCs生产配额的常熟3F厂执行生产配额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该厂2005~2007年三年内不超配额生产。监督该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CFCs生产线拆除的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拆除CFCs生产线。   (三)建立对仍然使用CFCs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的CFCs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淘汰ODS的组织、协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和反馈工作   1.成立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我市加速淘汰ODS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管理和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举办淘汰ODS工作培训班,组织对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3.颁布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和哈龙物质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名录。   (二)开展我市涉及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行业、商业领域的调研,掌握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现状   1.对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调研,掌握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情况。   2.开展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和哈龙产品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销售CFCs和哈龙产品。   (三)加强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1.加强生产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1)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的建设项目。   (2)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列入替代名录中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   (3)获得国家生产CFCs物质配额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配额要求组织生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监管。   2.加强销售、消费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市销售、消费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进行严格控制。   (1)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市销售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禁止在我市销售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我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中的替代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产品。   (3)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4)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   (5)除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经营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经批准并到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   3.加强制冷维修行业中CFCs类物质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2)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CFCs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市环保局对其在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予以通过年审。   (4)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汽车空调维修企业、工商制冷和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淘汰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   4.加强汽车报废行业中CFCs类物质的控制   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应集中后交市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   5.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我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6.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加强对CFCs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   7.鼓励、扶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及替代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替代技术及替代品的开发列入市科技开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研究制定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及替代品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体系   1.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CFCs类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本市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规定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类制冷剂。   三、实施进度(略)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谭颖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所属区域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二)政策保障   依据国家已出台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政策、法规及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要求,由市政府发布关于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通告,规范全市生产、销售、消费CFCs和哈龙物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并作为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专项工作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   (三)经费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解决。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进行保护臭氧层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意识,使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监督保障   建立对非法活动的举报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消费CFCs和哈龙物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区)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必须设立举报热线,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附: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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