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22 |
颁布日期: |
2007/03/22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22 |
颁布日期: |
2007/03/22 |
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
(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2007〕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实现生态市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结合各自职责对本方案逐条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位。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挂图作战,按季度、按月通报情况,加强检查考核,并及时总结上报。请各牵头单位于4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在年底组织对方案完成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做到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
“十五”以来,我市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平稳。2006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三项主要指标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值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标准,全年实现良好级别的天数为324天。尽管如此,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与生态市要求的330天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上升,机动车排气污染已影响到老百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直接感受。影响苏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苏州市区环境空气污染逐渐表现为煤烟、石油混合型污染。工业燃煤及工艺废气、建筑及道路扬尘、机动车排气、裸露的土地、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垃圾燃烧和季节性秸杆焚烧、餐饮油烟等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实施蓝天工程,是实现生态市目标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实施蓝天工程对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省、市环保大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污染为重点,源头控制,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原则。坚持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加大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争取在近期取得明显成效。建立近期和远期目标,立足现状,放眼未来,目标远近结合,有规划、分阶段全面推进,通过各分目标来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二)疏堵结合,强化监管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大力引导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绿色产业,淘汰大气污染严重、生产技术落后的设备及产品,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加速生产方式的转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管能力,对不法排污者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三)重点突破,整体提升原则。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治理方面的综合整治力度,尤其在控制扬尘污染、治理煤烟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等方面力求突破,从而带动各项治理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提升市区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群众对大气环境的满意程度。
三、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以市区为主,请各市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各自的方案和2007年行动计划。
四、主要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24.9%,烟尘及粉尘分别下降10%。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
空气环境质量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2007年达330天以上,2010年达到335天以上,降尘年均浓度值降低20%。
(二)2007年重点解决影响城市形象的冒黑烟和尘飞扬等感官性大气污染问题。2010年,全市燃煤污染、石油混合性污染和空气有异味等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控制和改善。
(三)2007年,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2010年,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基本达到国际发达国家先进水平。
五、主要措施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
1.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注重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
构建“两轴三带”产业发展格局。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开发区集中,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完善产业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实施苏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全市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外,不再新建火力发电机组。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2007年底前,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灶),淘汰控煤区范围内钢铁焦炉生产;江苏苏化农药集团、苏州精细化工集团完成搬迁改造工程。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完成相关改造工程。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4. 2007年,新增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00家,其中市区20家。2010年,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覆盖面,320家企业达到循环经济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5.2007年底前,累计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00家,其中当年完成150家。2010年,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比例达到100%;400家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例达到20%以上。积极鼓励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2007年建成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2家,省级4家;2010年建成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50家,省级100家。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削减排污总量。
6.深化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对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尽快搬迁,对工艺落后且改造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闭。
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锅炉房煤场应进行密闭化改造,无改造条件的要采取覆盖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依据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苏州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方案,以签订责任状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2007年,完成10家烟气脱硫污染治理项目,削减二氧化硫8000吨。
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偷排和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依法坚决予以惩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四)推广清洁能源,扩大禁煤区范围。
7.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的供应量,充分发挥燃气发电机组作用。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
8. 扩大禁煤区范围。在已划定禁煤区范围的基础上,2007年扩建50 平方公里。制定相关政策,限制使用含硫量高的能源。2007年,完成淘汰燃煤锅炉35台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9.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重点地区环境整治。做好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农贸、小商品等专业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开放式园林、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等周围环境卫生的保洁和监管,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和行驶车辆整洁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爱卫办、环保局。
10.加强白洋湾、浒关等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爱卫办。
(六)控制扬尘污染。
11.制定《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划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在市区范围内取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的“老虎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局、建设局。
12.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报备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优先在苏州承包建筑工程。
推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方案报监制度。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报监率达100%,其它各区达50%以上。到2010年,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报监。
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中心城区2007年底淘汰砖砌围栏50%,2010年淘汰100%,其它各区淘汰80%。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基本消灭建筑材料扬尘污染源。其它各区50%左右的工地消灭建筑材料扬尘污染源。到2010年市区施工现场基本消灭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严禁直接抛洒建筑垃圾。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基本杜绝此类现象,到2010年其它各区也基本杜绝此类现象。
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迁工程。
加强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水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3.逐步消灭工地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提高行驶车辆清洁水平。
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100%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其它各区须达50%以上。到2010年市区各建筑工地基本杜绝带泥上路现象。
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道路遗撒严重的路段,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加强车辆保洁管理,在高架环路一周之外合理规划设置汽车清洗场站,保证行驶车辆清洁。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建设局。
14.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局。
15.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改变传统的道路清扫方式,提倡科学、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以及城市立交、市区高架道路至2007年底全部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至2010年底东环路等其余城市主要道路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力争达到100%。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充分利用中水定时冲洗道路和喷雾压尘作业,减少道路扬尘。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一般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
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保障中水冲洗道路和喷雾压尘工作顺利实施。
牵头单位: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6.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水平,减少土地裸露面积并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2007年市区新增绿地450公顷,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以上。
牵头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
17.因严重干旱引起较大扬尘时由有关部门实施局部人工降雨。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8.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
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局。
19.积极推进欧Ⅲ油品的供应工作。2007年底前,全市加油站销售符合欧Ⅲ标准的油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
20.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设施建设。实施对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21.坚持公交优先。加快规划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改善公交车行驶条件。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2.积极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
全面推行欧Ⅲ标准公交车,每年新增、更新发动机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公交车不少于公交车总量的10%;积极探索建设以欧Ⅲ标准燃油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要燃料的清洁公交体系;进一步提高车辆维护保养和司机规范操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公交车尾气超标排放。
2007年,新购350辆发动机排放达到欧Ⅲ标准的公交车;更换50辆污染较严重公交车的发动机;报废60辆车况差、污染严重的公交车;对610辆公交车的发动机进行大修,确保公交车在正常工况条件下运行;加大公交车司机培训力度,提高规范操作水平,减少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吴中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控制服务行业废气污染。
23. 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市民关心的油烟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24.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5.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九)禁止垃圾露天燃烧、秸杆焚烧及其他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的行为。
26.规范垃圾处置工作,城乡结合部垃圾要做到“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市处理”,安全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7.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违章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8.坚持“堵、疏”结合原则,禁止秸杆焚烧,积极引导鼓励农民采用秸杆粉碎还田技术、秸杆沤堆造肥技术,综合利用秸杆资源。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六、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3月下旬。对蓝天工程进行调研,编制苏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初步分解相关任务;成立实施蓝天工程的专项工作小组和工作机构,签订实施蓝天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实施阶段:2007月3月下旬~2010年。2007年3月下旬~4月初,各部门制定实施苏州市蓝天工程的具体方案;2007年4月~2007年12月, 各部门分解落实任务,全面完成全年目标。
2008年1月~2010年12月,围绕2010年总目标,各部门分解落实任务,完成分年度工作目标。
(三)验收阶段:每年年底,市政府按照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阶段考核验收。2010年3月市政府按照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总体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蓝天工程的领导,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在苏州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环保局长、各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保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蓝天工程的日常工作。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位。市设立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各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和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总额逐年增加。实行蓝天工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考核指标纳入各区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对实施蓝天工程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完善政策和科技支撑。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环保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构筑蓝天工程的科技支撑体系。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苏州市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输送转化及苏州市空气质量目标之间关系》、《大气污染物中化学物质与人体健康之间关系》以及《酸雨对苏州市生态环境及世遗保护的影响》等课题研究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大力支持蓝天工程有关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治理技术的攻关,促进环保关键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充实队伍,依法加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对国家和省重点污染源开展废气排放监测。进一步严格环保执法,尤其要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加强项目验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并指导和帮助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宣传“生态苏州”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更多了解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市民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开放“苏州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方便媒体和市民了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提高工作水平,共同为苏州市的蓝天工程建设作出贡献,不断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