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10/20 | 颁布日期: | 2007/10/20 |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10/20 | 
              
              	| 颁布日期: | 2007/10/20 | 
            
          
         
        
无锡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以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针; 
(二)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 
(四)对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验证;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不设区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建设场地,按照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进行抗震设防,不另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工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这些工程系指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一);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度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缘地区; 
(四)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具体地区见附表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计划、建设、规划、环保、银行等部门在审批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纳入审批程序,凡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经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许可证书,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及其依据,并遵照执行,不得擅自确定或者改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生命线工程 1、 公路与铁路干线和跨度在100米(城区50米)以上的重要桥梁、公路铁路立交桥、互通式立交桥、高架公路。 2、 市(县)以上城市火车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大型汽车客运站。4、 国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导航工程。5、 万吨以上的港口工程和大型客运站。6、 大中型水库(蓄水量≥ 1亿立方米)大坝。7、 单机容量≥300兆瓦或规划总容量≥ 800兆瓦的电厂,500千伏变电所、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所和调度楼,市(县)以上电力度中心。8、 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 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邮政枢纽,市(县)上广播电视中心。9、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的主体工程,贮气工程。10、市级以上的医疗中心。  
特殊工程  
其他重要 
工 
程  
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