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7 |
颁布日期: |
2006/03/27 |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7 |
颁布日期: |
2006/03/27 |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辖市、区环保局和财政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对资助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近一年来未因环境保护违法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能够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的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配有封面和目录。其中《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电子稿同时上报。
1.填报的《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电子文稿可从市环保局网站www.czepb.com或市财政局网站www.czfb.gov.cn下载获得)。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机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须进行环评的还应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属于区域性污染防治和重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自然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恢复保护项目须附报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3.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单位自筹资金、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属于辖市、区的项目还需要辖市、区财政部门证明文件。
4.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属于辖市、区的项目还需要辖的市、区环保部门证明文件。
5.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
第五条 项目申报时间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全年均可申报,在四季度确认初步资金使用计划,下年一季度作一定补充和调整。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分批集中进行。每年评审工作最迟于10月底结束。
第七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有关信息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最终确定资助项目。项目评审程序为:
1.项目初审。市环保局根据《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专家评估。
2.专家评估。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涉及清洁生产项目的请市经贸委参与进行技术评估。市财政局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财务评估,并将通过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
3.选择重点资助项目。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中挑选拟重点资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
4.确定资助项目。在材料审核和实地勘查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排序,最终确定该批资助的项目(包括重点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自筹资金落实方案和落实能力、拟资助的具体内容确定项目补助金额。
第十条 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联合行文下达。市环保局与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等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为项目合同签定后,拨付3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通过验收后,拨付40%。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分期拨款,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工作,应监督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归集项目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财政部门应指定其中一个主要单位进行归口管理,集中核算。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交《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评审材料。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后,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将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