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07/01 | 颁布日期: | 2006/07/01 | 
            
          
         
        
          
            
              
                |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07/01 | 
              
              	| 颁布日期: | 2006/07/0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6〕78号                    2006年7月7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评比奖励资格。
  第四条   “一票否决”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以及市各行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管辖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很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五)本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三人(含三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很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标准和审查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予以否决。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务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执行。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