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

颁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06 颁布日期: 2014/01/06
颁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06
颁布日期: 2014/01/06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组织有关企业选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砖瓦、矿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含水上)、化工、冶金、剧毒品使用、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

  共同核定下达,其中:

  矿山、化工、冶金、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与拆解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企业由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实际经营地市(县)、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应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三)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同意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三)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或安全生产A类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10%,同时取得两个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级别的,按最高一级下浮比例核定;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和市(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七)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它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无锡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江阴、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其风险抵押金存储在建设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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