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8/01 |
颁布日期: |
2003/08/0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8/01 |
颁布日期: |
2003/08/01 |
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7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中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具体的申报请按《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为:
(一)由省政府审批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二)《江苏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四、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省卫生监督所咨询电话:025-3231377 ,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邮编:210009。
附件: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