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24/06/08 颁布日期: 2024/06/08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24/06/08
颁布日期: 2024/06/08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医院:

为推动“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4〕14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6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监督二司。


附件: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完善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到2024年底,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特别是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以设区市为单位平均每个区县帮扶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所有疾控中心均能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到2025年,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帮扶后的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100%,各级疾控中心/职防院承担8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

1.建立完善数据库。

(1)初筛确认。省疾控中心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企业名单、涉爆粉尘企业名单等数据为基础,对“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服务平台”内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初筛,建立“江苏省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报至我委转发至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由其组织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数据库”进行确认。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在1个月内将核实情况反馈我委。

(2)数据比对。省疾控中心要每半年开展1次“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服务平台”、“江苏省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卫生监督许可系统”中用人单位的信息比对,将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信息但未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的外协、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用人单位信息,通报其所在地核实确认后纳入“数据库”。

(3)获取信息。我委从省应急厅获取涉及粉尘健康危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反馈给各地,核实确认纳入“数据库”。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统计、工会等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系沟通,获取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名称、行业、所在地等信息;要积极与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获取宠物诊疗机构信息,将其纳入“数据库”。

(4)发现线索。各地要将日常工作中发现未申报的和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用人单位纳入“数据库”。要从投诉举报中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线索,并将其纳入“数据库”。

(5)收集信息。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赋权乡镇(街道)等范围内、依照授权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联系,收集完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信息。

(6)扩大申报。除以上信息来源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增加申报扩面重点行业领域,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

(7)信息确认。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后,各地要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线索核实确认,将相关信息输入“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服务平台”。省疾控中心要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数据,每半年向我委报告1次工作进展和“数据库”。

2.开展申报告知动员。

(8)宣传动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发放告知单、发布公众号信息、普法宣传“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活动,指导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

(9)专题培训。各地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等内容进行讲解,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开展申报入户指导。

(10)逐户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照“数据库”的用人单位名单,逐户督促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核实并完善申报信息。

(11)统筹指导。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在提供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时,要对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提醒和指导,确保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应报尽报”。

(12)提高质量。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及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机构核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申报信息,提高申报信息准确性。

(13)结果运用。对申报及时、申报信息真实准确的用人单位,各地要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宣讲和帮扶指导,推动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定义务。

(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1.明确帮扶对象。

(1)重点对象。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帮扶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将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2)制定计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行业特点,选择职业健康基础薄弱、具有行业典型性或者当地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帮扶对象,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计划名单。

2.突出帮扶重点。

(3)危害辨识。现场指导企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结合国家工作场所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4)健全制度。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工作实际、可操作的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办法和应急预案。

(5)现场指导。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与整改建议。

(6)专题培训。将帮扶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纳入各地每年度开展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范围。开展一次帮扶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重点讲解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

(7)治理指导。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超标岗位的整改措施建议,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整改效果评估等工作。

3.制定帮扶方案。

(8)细化措施。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帮扶方案,明确主管部门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责任分工,确保帮扶顺利完成。

(9)统筹推进。各地要按照“突出危害严重,兼顾危害一般,统筹大中型和小微型用人单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等工作同时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提升。

4.成立帮扶团队。

(10)结成对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卫生监督机构为主力,组建帮扶专家团队。组织疾控机构、监督机构、职防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等帮扶力量,与帮扶企业结成对子,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11)管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推广管家式帮扶,由有关职业病防治机构对其帮扶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供管家式服务,力争“一年骑车带人”、“两年教人骑车”、“三年自主骑车”,实现由“输血”向“造血”转变。

(12)技术支撑。发挥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的作用,鼓励第三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鼓励有条件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为帮扶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指导。

(13)模式创新。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托管顾问式、链长制、片长制、联保制等职业健康帮扶模式,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更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帮扶服务。

(三)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

1.明确建设目标要求。

(1)健全网络。建立健全以疾控机构、职防院为主体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依托同级综合医院加强职业病防治院建设。到2024年底,各设区市均要建成一所市级职防院,全省新增职防院不少于5家;到2025年,全省建成县级职业病防治院不少于25家。推进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网络建设,做到辖区有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区县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100%。

(2)能力建设。市级疾控中心要在2024年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取得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且未续展成功的县级疾控中心要在2025年底前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市级疾控机构要具备氡及其子体浓度水平监测等14项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要具备X、γ外照射监测等7项能力。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10大类132种”职业病诊断不出“设区市”的目标要求,推进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与备案;对辖区内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且个别机构近年来没有工作量的,有关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职业病诊断资源整合,确保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每年都有工作量。

(3)工程防护。省疾控中心要在异地新建中,统筹规划好防尘、防毒、防噪、防电离辐射等“四大技术中心”建设,确保新建成的省疾控中心在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领域全国领先。按照《省级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标准》(苏卫职健〔2020〕7号),加强专业人才配备、专用仪器设备配置,开展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四大13项治理技术研究,确保在新址建成投入使用时达标。

(4)明确标准。承担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的疾控机构要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已配备放射防护检测设备的县(市、区)要积极申报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参加国家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的市级疾控机构参加率保持在100%。省疾控中心要针对目前尚不具备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疾控机构,根据其可承担职业病防治项目的需要,制定区县级疾控中心职业病因素监测能力最低标准,重点包括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评价能力、专业人员及质量控制等方面。

2.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

(5)开展自查。各级疾控中心、职防院等机构要对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职健〔2020〕7号)中的省级、市级、县级职业病监测评估、危害工程防护、诊断救治等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开展自查,摸清“家底”,建立“底档”,列出能力建设短板清单,于6月前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查。

(6)制订计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疾控中心、职防院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照能力建设短板清单,查找分析问题根源,按照“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制订能力提升“攻坚”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提升举措和完成时间(2024年底前或2025年),于9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将汇总后的辖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攻坚计划报我委职业健康处。

(7)整改提升。对“硬件”不足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快配齐仪器设备,在单位内部强化理化实验室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对“软件”不足的,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提升其业务能力。

3.开展能力确认评估。

(8)直接确认。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最近一次质控结果为C等及以上的,直接确认其具备能力。

(9)达标确认。对承担职业病危害监测项目但尚不具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各有关机构要开展监测能力自我评价。自评达到能力标准后,要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省定标准进行确认。确认达标后,方可开展与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

(10)评估确认。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最近一次质量控制结果为D等或者未参加的,根据机构申请,经我委同意,由省疾控中心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能力。

(11)留档备查。省疾控中心要于2024年底及启动2025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前,分别将全省确认机构名单报送我委职业健康处,并留档备查。

4.规范开展防治服务。

(12)危害监测。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100%。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公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质量控制活动,做到“应参尽参”。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省级、市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每年要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

(13)查诊治康。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3〕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类机构的备案信息审核、从业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报告等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达95%以上。规范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行为。巩固尘肺病康复站建设成果,尘肺病患者集中乡镇(社区)康复服务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

(14)队伍建设。高质量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确保每个机构都有1名以上经省级培训合格、在岗的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强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技术评审集中考试等各项要求,持续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15)质量控制。对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年开展1次质控活动。省级按照每年不少于50%的比例,从当年新备案、上一年度省级质控结果为D、疑似职业病或者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0%以上、对外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市级质控机构及有投诉举报线索需核实等5类机构中选择省级质控对象。对其他机构,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按照省定方案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活动,对质控结果等级A和D的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市级质控结果报我委职业健康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高风险C等的,新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第二年一般不纳入质控。

5.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例行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把好备案核查、质量控制、“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督、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等关口,加强对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17)合规监管。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引导职业病防治机构学法守法,防止或者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对同一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各类检查尽量同步开展、同时完成,降低监督检查频次。指导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合规整改,引导自主合规服务,确保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质控问题整改率均达100%,帮助其防范和化解行政违法风险。

(18)跨省监管。对跨省来江苏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领取质量控制号。省疾控中心要对来江苏开展技术服务的外地机构开展质量控制,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结果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通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机关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9)查处失信。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不再具备许可/备案条件为重点,收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负面信息。发现线索后,要立即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由其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各地要责令暂停提供职业健康检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20)工作联动。推进职业健康监督与质控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市县两级质量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定质控方案组织开展质量控制活动,主动接受省级质量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各质量管理机构要将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给同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抄送给当地质控机构。

6.强化社会服务功能。

(21)丰富内涵。各职业病防治院要以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将法定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教学研究职能融入业务相近的临床科室,促进职业病防治学科专科化、精细化发展。要为企业提供急救“绿色通道”、体检报告解读、职业病健康促进、心理健康咨询指导等服务。要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

(22)技术推广。省疾控中心要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的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先进适宜技术评估和筛选,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转化应用,为有条件的区县建设职业健康产业园提供技术支持。

(23)对外服务。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要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许可/备案项目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7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三项行动”范围、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将实施方案抄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4年8月—2025年9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在中期和后期开展阶段性评估,提炼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0月—12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三项行动”总结评估。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设区市“三项行动”成效进行评估,提炼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将结果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将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2024年和2025年工作重点,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民生实事、安全生产等工作一体部署、同步推进。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沟通,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委将加强对各地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进度、工作成效等跟踪指导,重点督促指导工作进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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