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9/15 |
颁布日期: |
2003/09/1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9/15 |
颁布日期: |
2003/09/15 |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86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我省的职业中毒时有发生,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能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恶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另外,劳动者也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违章、违规操作等等,这些中毒事故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卫生部近期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3号),要求各地切实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应的配套规章,建立健全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主体的职责,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关、项目竣工的卫生验收关。加强对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防护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经常性或定期的卫生监督检查。
三、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切实承担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保证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接受卫生学评价、审查和验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志。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接通知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抄 送:省各有关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