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5/08 颁布日期: 2003/05/08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5/08
颁布日期: 2003/05/08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3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卫办法监发[2003]5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凡需申请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自2003年6月1日起,可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申请。   今后,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55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五月八日 抄 送:各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