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5/08 |
颁布日期: |
2003/05/08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5/08 |
颁布日期: |
2003/05/08 |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3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卫办法监发[2003]5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凡需申请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自2003年6月1日起,可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申请。
今后,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55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五月八日
抄 送:各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