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停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5/12/07 |
颁布日期: |
2005/12/0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5/12/07 |
颁布日期: |
2005/12/07 |
省卫生厅关于停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5〕10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同时废止。经研究决定,原根据国务院44号令规定我厅许可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现自即日起停止受理及审批、发放工作。
《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如何开展此项工作,有待卫生部相关规定下发后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 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环保厅,各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