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停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5/12/07 颁布日期: 2005/12/07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5/12/07
颁布日期: 2005/12/07
省卫生厅关于停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5〕10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同时废止。经研究决定,原根据国务院44号令规定我厅许可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现自即日起停止受理及审批、发放工作。   《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如何开展此项工作,有待卫生部相关规定下发后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 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环保厅,各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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