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4/11/23 颁布日期: 2004/11/23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4/11/23
颁布日期: 2004/11/23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58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1),《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2),《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见附件4)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2]3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9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请各市卫生局按照《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详见附件4),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查与审核。对符合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者,由市卫生局上报我厅备案,并颁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我厅指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备案的具体事务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同时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监督管理;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技术评估单位,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省卫生监督所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申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备案。省卫生监督所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邮编:210009,受理咨询服务电话:025—83231229。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  送: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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