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1/17 |
颁布日期: |
2006/01/1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1/17 |
颁布日期: |
2006/01/17 |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6〕1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我省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应在发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后2日内,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报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报告程序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
三、我省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补报,并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