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1/12/27 颁布日期: 2001/12/27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1/12/27
颁布日期: 2001/12/2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初步遏制了环境恶化加剧的趋势。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生活改善与生态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现“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省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五”期末,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1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和70%左右。各级政府要以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治理和保护太湖、淮河、长江、京杭大运河水源,确保本辖区居民饮用水源和南水北调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开展以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城市垃圾污染、噪声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湿地、矿产、海洋、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标准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加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努力提高城乡林木覆盖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区、国家生态农业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到2010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基础;到2020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建成人居环境良好、生态基本平衡、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城市和乡村,建成一批国家级的生态城市,使生态省建设的进程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适应。   二、搞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生态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在进行区域资源开发、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现有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环境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要抓紧制订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尽快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决策全局性工作与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把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区域环境保护统一拟定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环境标准、监测、信息、预警、应急等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审计制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投入。“十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要达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要足额安排,合理使用;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有偿使用;制定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实现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运行市场化;集中资金重点组织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恢复、生物多样性等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五、推进环境和生态保护法制建设。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它市、县可以就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每年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或视察,听取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汇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重大违法问题;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规划、财政投入、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实施情况的汇报,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执法检查、评议整改意见进行督促检查。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安排同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   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向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质询,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可以依法提出有关负责人的罢免案。   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公正司法;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作用。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等法律常识和科学知识纳入普法宣传和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   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和表扬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批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环保等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公民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和生态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各级政府应对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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