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8/31 |
颁布日期: |
2005/08/3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8/31 |
颁布日期: |
2005/08/31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管〔2005〕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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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便函(沪府办秘〔2005〕004403号),我局报请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报批稿)》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
2、《上海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
一、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列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范围,但未列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
(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
1、跨区、县建设,或对毗邻区、县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2、市级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4、无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
2、国防、军事、外交及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含部队的非军事设施项目)。
(五)其他列入《上海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除国家环保总局和上海市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要求
(一)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管理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二)各区、县环保局应当严格执行分级管理规定,严禁越权审批。凡越权审批的,市环保局可以撤消其审批决定,并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各区、县环保局应同时将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文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区、县审批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可以要求其事先征求意见。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将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定期作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