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联系人:刘 岚,联系电话:025-83620633。
附件: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不包括工作场所放射线的检测工作。
第四条 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签定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
开始现场检测时,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根据检测工作类别、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情况,确定检测项目。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同时采取自身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科学、真实、规范的工作场所检测,使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录单)。
记录单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现场填写,填写内容完整,真实,不可缺项,并由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检测工作步骤包括:
1、开展现场调查或查阅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拟订检测计划;
2、选择检测方法,准备现场检测器材;
3、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并填写记录单;
4、规范保存和运输样品,送交样品检验部门;
5、数据处理,出具检测报告书;
6、检测所用仪器应该进行正常维护,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校准和期间核查,做好仪器的使用维护记录。对于非正常仪器及时维修,维修期间不得用于检测。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进行网络信息直报。
第十五条 检测费用应该纳入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检测的类型与检测要求:
1、评价检测 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不同生产时间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其中应该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日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不同生产时间连续测量 3 个工作日;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连续测量 3
个工作日。
2、日常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检测。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
3、监督检测 适用于卫生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监督检测。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日和采样点或采样对象进行采样。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或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进行测量。
4、事故性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采样检测。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采样点。监测至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为止。
第十七条 检测工作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测量)的要求;
2、职业卫生评价对检测的要求;
3、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检测的要求;
4、选择量程和频带覆盖面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检测仪器,并在检测前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检测仪器校正;
5、检测的同时应该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白对照;
6、检测时应该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该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该避免风扇等直吹;
7、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测量)时,应该采用防爆型仪器;
8、采样过程中应该保持检测流量稳定。长时间检测时应该记录检测前后的流量,计算采样体积时用流量均值;
9、工作场所空气样品的采样体积,在检测点温度低于5℃和高于35℃、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
kPa时,应该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10、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
11、检测时,检测人员应该注意个体防护;
12、检测时,应该边检测边记录,所记录的参数应该能满足评价分析需要;
第五章 检测时段与周期
第十八条 检测时段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检测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该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3、在工作周内,应该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
4、在工作日内,应该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5、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该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该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该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十九条 检测周期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
2、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外的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3、检测项目为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量一次;
4、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监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包括:检测工作程序完备;检测人员具备资质;检测结果准确、及时;《检测报告书》规范完整。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标方法的运用应该使用参考标准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与其它不同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对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价,确定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满足检测质量的要求。确认通常要确定参数包括精密度、偏差、线性、检出限、稳健性、选择性、特定性等。
非标方法的运用应该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认并纳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建设项目开展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应该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单、检验数据与结果、《检测报告书》(存档件),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出具《检测报告书》后,检测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档案应该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书和检测接受通知书、《检测报告书》(存档件)、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计划或检测清单、原始检测记录单、样品送检交接单、检验数据和结果记录单、毒物分析记录表和(或)粉尘分析记录表、物理因素分析记录表、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中,由专人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