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2/29 颁布日期: 2003/12/29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2/29
颁布日期: 2003/12/29
浙政办发(2003)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上报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管理责任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其他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监局, 省环保局, 杭州铁路分局, 省民航局, 省交通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农业厅, 省邮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现对各级、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职责明确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批准证书的颁发。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5.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向环保、公安、质量技监、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资料。 6.负责监督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7.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8.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9.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0.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 11.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1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15.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16.负责将颁发的批准证书情况,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通过审查定点的情况通报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 17.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件擅自上岗的; (11)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12)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1.受理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2.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3.负责为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活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4.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5.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6.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消防标准,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的非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时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11)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允许通行区域但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1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5)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6)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 (17)负责对违反《条例》,触犯刑律行为的依法侦查。 三、质量技监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负责将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和公安部门。 6.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 (2)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居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四、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的统一发布。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五、铁路、民航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六、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的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船员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 (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利用内河以及其他通航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5)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6)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卫生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协同农业行政部门核准本辖区内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定点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并依法监管。 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医疗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医疗救援。 八、工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九、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村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和定点,并依法监管。 2.负责非法生产、经营农药(含杀鼠剂)的依法查处。 十、邮政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和查堵危险化学品从邮政渠道寄递。 2.负责违规收寄剧毒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事件的调查。 3.违规收寄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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