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9/10 |
颁布日期: |
2015/09/10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9/10 |
颁布日期: |
2015/09/10 |
徐州市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15]53号 2015年9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但个别地区还存在违规审批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耕地保护不力以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尚未得到完全遏制。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多规融合”,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逐步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强化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管理,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范围内。从严控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修改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强化用地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到位以及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等现象。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探索污染土壤治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推进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全面调查建设用地基本信息,查清城镇低效用地范围,明确可盘活存量用地的规模、分布、利用方向和盘活时序等,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从2015年起,开展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闲置土地年度调查和专项清理,提高建设用地批后供地率和实际使用率。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旧城镇、旧工矿和“城中村”改造,提升城镇土地的人口和产业承载能力。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设施,完善建设用地“退二进三”机制,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引导土地立体开发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严格规范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聚合和引导涉农资金,加快集中连片大规模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实施黄河故道流域土地综合整治,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向黄河故道流域倾斜,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稳步推进土地复垦整理,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和“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工作,促进流域内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着力增加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确保落实“先补后占”。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全程监管和后期管护,严格项目预决算审查制度,定期开展资金稽查,严禁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坚决杜绝虚假招标、虚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实、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建立土地整治项目长效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作。科学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和土地市场形势,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制订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合理安排地块出让时序,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统筹安排市区土地出让,铜山区、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2015年底前各地要启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坚持“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必须做到安置到位、补偿到位、拆迁和地面平整到位、土地征收和地籍权属确认到位,不得以毛地或“毛挂净交”出让。强化出让公告审查,细化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严禁设置限制竞争的排他性条件,合理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周期,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奖罚措施;建设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应在出让条件中列明建设规模、深度、层数以及是否计入整个项目的容积率等,明确能否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规范地价管理,建立土地上市评估机制,作为土地上市的参考依据,防范擅自违规定价、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加快土地资源整合运作,通过统筹规划、连片收储、精细开发和合理出让等方式,综合盘活利用旧城、旧村和旧厂腾挪出的土地,着力探索实施内涵式挖潜的运作机制。
六、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管理。现代服务业用地要区分不同业态和行业特点,参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在确定出让挂牌起始价时实行差别化定价;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建设关系重大的功能性现代服务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相应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确定。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模式,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城乡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宗地出让年期,并按弹性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地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所属行政区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加强物流业用地管理,探索物流业供地新模式。
七、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托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约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符合规定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补缴价款要依规进行专业地价评估。按照“摸清底数、分析原因、分类处置”的原则,加大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将供地率及闲置土地处置率纳入国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新机制。
八、切实规范抵押融资行为。按照土地抵押登记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土地抵押融资管理,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及时监管融资行为,做好融资方式调整和过渡衔接工作,控制土地融资规模增长较快的态势。完善登记信息动态监管系统,切实做到在线监管,避免发生重复抵押、超值抵押等抵押登记行为;严禁以公园、绿地、广场等社会公益设施用地抵押、未完成征地拆迁手续的土地抵押、未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抵押等违规行为。
九、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加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空置标准厂房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各地要加大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国家级开发区每年新建高标准厂房面积不得低于20万平方米,省级开发区每年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严禁违规设立开发区或违规扩区,各地要对设立的类似开发区性质的工业集中区或产业集聚区,正式行文重新规范名称;采取代管、托管等方式违规扩区的,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文件,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件规范。
十、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直接缴库;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划转地方国库。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土地出让金清缴力度,将欠缴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予以公告,严禁欠缴单位及其开办人、出资人、入股人、子公司等参加本市土地竞买活动,相关部门要对其所有项目停止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对屡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60日后,国土部门可启动合同解除程序。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严禁虚列土地出让支出,严禁违规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购买公务用车等。
十一、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第93号令和《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徐政规[2014]1号),加强政策宣传,加快征地实施,各县(市)区、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土地征储工作,切实提高征地实施率。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部预存到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防止拖欠、克扣、截留、骗取征地补偿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探索多元化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十二、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构建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利用和保护,整合、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促进资源向大型、优势矿业企业集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十三、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徐州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防范措施,有序推进地质环境修复工程。落实在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开采。坚持“治理与开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健全完善财政投入、争取上级补助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重建和优化自然地理环境。着力提升城市地质调查等重大地勘项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切实发挥城市地质调查成果对新型城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
十四、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和督查巡查,健全完善违法违规用地报告、认定、移交及查处机制,严肃查处“小产权房”建设、盗采山体资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部门联动,落实共同责任机制,推动“两法衔接”高效运转。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力度,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警示约谈、执法重点管理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工作。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科学发展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一票否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